警信息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卫星林火监测,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驻鄂森林部队进入战备状态,当地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部。
3.2.1 报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县(市、区)、市(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顺序逐级上报,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
3.2.2 报告时限
(1)凡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对5像素以上的热点要重点关注和反馈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3.2.3 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部队、参战解放军及武警、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指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扑火装备:出动航空消防飞机情况,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设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凡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指导、协调扑救工作;24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灾现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调动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支援。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火灾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
4.2.3 救治伤员
受伤人员应就近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启动IV级响应时,派出卫生应急队赶赴火灾发生地救治伤员;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在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4.1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于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制和临时工)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医疗,承担抚恤费。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就医路费等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福利待遇。如致残,所在单位还应根据伤残程度,按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或者因公伤残补助费。扑火牺牲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如牺牲的职工事迹突出,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对烈士家属给予抚恤。
4.2.4.2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非国家职工的,由起火单位按规定负责医疗和抚恤。如果起火单位对火灾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抚恤。对负伤的要负责进行医疗,经过医治不能完全恢复健康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给予评残,并发放残疾补助。对牺牲的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发给家属丧葬费和抚恤费
上一篇:荆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