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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

2013-08-13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鄂政办发[2013]48号
【发布日期】2013-07-19
【实施日期】2013-07-19

,如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在外围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财物和救灾物资以及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加强信息的归口管理和舆论引导。森林火灾信息一律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需要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标准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危险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2小时内通过中国森林防火网反馈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州)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给予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2)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参加火灾扑救。

  (3)省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和相邻市(州)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5)协调省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

  (4)省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指导火灾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救治伤员,协调跨市(州)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扑救结束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其中重、特大森林火灾评估报告需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的经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