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地均应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驻鄂森林部队等受过专门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市(州)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市(州)具体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地方人民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火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的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互联网和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有机结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先行支付。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附件1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第一副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指挥长:省林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湖北省总队副司令员、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林业厅副厅长及党组成员。
成员: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驻鄂森林部队等单位负责人。
二、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安排、建设和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根据火情救助需要,负责协调安排应急通信使用频率,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收森林防火专用无线电通信频率占用费。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协调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督办和组织依法追究发生重要森林火灾责任事故有关领导的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保障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必要时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追认烈士的审核和伤残等级的评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将省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防火经费并监督使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防火专用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规范农业生产用火,指导农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及灾后恢复等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场跟踪监测,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保障、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开展损失评估等。
省卫生厅: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次生灾害时,协助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播发森林火险预警等信息,报道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情和森林防火动态。
省气象局:负责森林防火期火灾可疑热点的卫星遥感监测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提供火灾发生区域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省军区:负责协调指挥驻鄂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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