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避免、减少和缓解各类突发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造成全省煤炭、电力、成品油(含液化气,下同)、天然气、运输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以下简称“煤电油气运”等)供给不足或中断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快速处置煤电油气运等供应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确保煤电油气运正常、稳定供应。
1.2编制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电油气运等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煤电油气运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工业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设立经济运行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煤电油气运等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的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经委为全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经济运行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协调小组”)。省经委主任任组长,省经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煤炭局、省电力公司、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中石油湖南分公司、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航湖南分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奥燃气湖南区域协调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增加相关单位、企业为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由省经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经委负责能源(电力)、经济运行、交通、医药食品、产业政策、综合等工作的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应急协调小组
负责全省煤电油气运等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针对全省性煤电油气运等应急需要,及时研究采取应急措施;情况特别紧急(全省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威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授权,启动应急响应及调控措施,指令企业生产、运销,统一调度资源,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对煤电油气运等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应急指挥调度。
煤电油气运等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紧张状态主要涉及一个市州范围的,由当地市州工业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应急协调,省应急协调小组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范围的,由省应急协调小组会同省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处置。
2.2.2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2.3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应急措施,负责落实应急协调任务。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
3.1.1省经委加强煤电油气运等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提出重点监测能源、物资和监测企业名单,建立日常数据报送制度,准确掌握供需动态信息,通过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与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省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重点企业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省经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大型企业集团等,根据省内市场消费特点,制定全省相关物资(如煤炭、成品油、天然气、重要原材料)的进货、库存分级警戒线。
煤电油气运等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生产、经营企业担负紧急状态的监测、预防责任,向省经委提供重点监测能源、物资(如煤炭、成品油、天然气、重要原材料)的日常产、供、销、存数据,并建立自身监测体系,在资源相对紧张时,加大组织、调节力度,努力保持合理库存和供需平衡。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煤电油气运供应出现剧烈波动时,应及时向省应急协调小组提供信息,加强情况沟通,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有效防范、避免、减缓紧急状况出现。
3.1.2监测预警工作应根据产生紧张状态的诱因,制定日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预警及工作规范,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气运等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异常现象。
3.2信息报告
3.2.1通过监测预警或接到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已经发生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供给、消耗、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方面均应立即报告。相关重点能源、物质生产和经营单位应直接将重大情况报送省应急协调小组,同时抄送当地工业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紧张状态出现后,事发地工业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协调小组报告。
紧张状态涉及的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大型企业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并协助省应急协调小组调查核实,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紧张状态涉及的“三资”及民营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3.2.2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3.2.3信息报告主要范围:
(1)煤炭
A、生产能力超过50万吨的煤炭企业,由于各类灾害事故、外部影响、停产整顿等原因可能出现15天以上持续性停产;或当月减产幅度可能超过50%以上,影响省内外正常煤炭供应的;
B、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出现煤电价格纠纷,或年产5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影响发电用煤正常供应持续10天以上的。
(2)电力
A、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及以上的,或造成一个市州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及以上的,或造成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的;
B、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电网可调装机容量2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C、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省电网局部或整体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D、国家计划下达的或外购合同签订的入湘电力供应数量,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达15天及以上并造成省电网用电缺口达10%以上的。
(3)成品油
A、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合计成品油库存低于警戒线的;
B、全省重点监测地区成品油资源出现紧张情况,或社会零售价格普遍明显高于规定价格,并预计维持30天以上的;
C、社会加油站突发较大范围停业,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出现一定比例停业现象,引发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预期持续10天以上的;
D、由于交通事故、运力紧张等原因影响成品油运输,造成部分地区成品油持续紧张30天以上的。
(4)天然气
A、因天然气管网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减供气量达到事故前管网供气量的10%及以上的,或造成一个市州减供气量达到事故前供气量的20%及以上的,或造成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大面积停气、减供气量达到事故前供气量的30%及以上的;
B、因中石油天然气供应短缺或来气不足等原因引起天然气供应危机,造成供气量减少20%及以上的;
C、因重要天然气管网、气门站、调压站、液态天然气储备站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天然气供应及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D、(长沙、株洲、湘潭等地)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计液态天然气库存低于警戒线的;由于交通事故、运力紧张等原因影响液态天然气运输,造成液态天然气持续紧张30天以上的。
(5)运输
A、铁路客货运输干线、车站,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正常运转,以至大量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滞留,大量货物停发待运,装车量持续急剧下降的;
B、公路运输重点(跨省)高等级公路、国道等公路干线交通持续中断关闭或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阻塞拥堵,造成大量客货车辆中途滞留的;
C、水路运输煤炭、石油、粮食、化肥、铁矿石等重点物资和外贸进出口货物集装箱重要港口瘫痪,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或中断的;
D、民用航空运输(黄花、张家界等机场)因事故、灾害等原因持续关闭,大量国内外旅客滞留无法疏散的;
E、应急物资运输受阻,防疫、救灾、反恐应急医药用品、防护用品和消毒杀菌用品以及重要救灾物资,急需组织铁路、航空、水路、公路运输送达的;
F、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煤炭、成品油、粮食、化肥、棉花、冶炼物资等大宗商品在车站港口大量积压,造成相关产业大范围生产组织困难的。
(6)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
A、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生产总量突发性严重不足,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
B、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配置严重失调,可能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
C、国内其他省份出现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供应紧急状况,可能影响到我省正常供应的。
3.3预防预警行动
出现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后,省应急协调小组了解核实情况,综合协调,提出有效缓解措施,并组织有关方面迅速落实,避免事态扩大。
3.4预警支持系统
以“湖南省经济委员会网站”为预警主要支持平台,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信息网、湖南政务网及其他相关网络提供相应支持。
3.5预警级别及发布
3.5.1紧张状态预警级别及发布
(1)蓝色预警级别(IV级):一般紧张状态预警
A、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蓝色预警,事态可能影响我省部分行业或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正常生产,省应急协调小组发布蓝色预警;
B、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蓝色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部分行业或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省应急协调小组发布蓝色预警;
C、省内出现紧张状态,可能对多个行业或市州经济运行产生明显影响,可能造成地区性个别行业供需混乱的情况,或造成部分重点企业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省应急协调小组发布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级别(III级):较重紧张状态预警
A、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黄色预警,事态开始影响我省,省应急协调小组发布黄色预警;
B、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黄色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部分行业或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省应急协调小组发布黄色预警;
C、我省出现紧张状态,可能对多个市州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地区性多行业供需混乱的情况,省应急协调小组发布黄色预警。
(3)橙色预警级别(II级):严重紧张状态预警
A、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橙色预警,事态开始波及我省,省应急协调小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发布橙色预警;
B、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橙色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产生较大影响,省应急协调小组商有关部门(单位)作出橙色预警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发布橙色预警;
C、我省出现紧张状态,可能对全省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发展成行业性供需混乱的情况,省应急协调小组商省有关部门(单位)作出橙色预警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发布橙色预警。
(4)红色预警级别(I级):特别严重紧张状态预警
A、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红色预警,事态明显波及我省,省应急协调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
B、我省出现紧张状态可能或已经对全省或是多行业正常运转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情况,省应急协调小组商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红色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
3.5.2预警期间根据紧张状态扩散或缓解情况,可以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紧张状态消除时,由省应急协调小组及时作出撤销预警决定。
满足下列条件时,省应急协调小组宣布解除或降低预警级:
(1)煤电油气运等资源供应恢复到较轻一级预警状态标准,
降低预警级别。
(2)煤电油气运等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解除预警状态。
(3)战争、自然灾害或动乱结束,煤电油气运等供应基本恢
复正常,解除或降低预警状态。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上级指示或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省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紧张状态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确定启动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煤电油气运等协调应急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重大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行动
(1)IV级响应:一般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省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省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定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并建立信息收集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地区性个别行业产生的影响。IV级响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预计。
(2)III级响应:较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省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省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监督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状态实时监控,并迅速建立信息收集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相关地区经济运行产生的较大影响。III级响应时间按30天预计。
(3)II级响应: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布置,执行省人民政府应急方案,或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省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省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业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方案,对实施状态实时监控,并迅速建立信息收集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省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II级响应时间按60天预计。
(4)I级响应:特别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应急方案,或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指示,省应急协调小组立即组织省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业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方案,在规定范围内实施,并迅速建立信息发布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省经济运行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I级响应时间按90天预计。
4.3专项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省应急协调小组应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应急方案或相关指示,会同省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并启动专项应急措施:
(1)保持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明确与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军队后勤管理部门以及煤电油气运等重点企业的联系渠道。
(2)保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特别紧急时实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3)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4)按照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的要求,审核现有专项预案并补充特定内容,制订急需的专项预案或工作方案。
(5)通过煤电油气运等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紧张状态。向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企业,以及有关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提出快速上报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及时整理汇总并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指示,组织开展专项协调,根据需要对部分资源实行临时调度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7)在煤电油气运等供给侧已经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协调需求侧服从大局,合理控制对煤电油气运等需求的增长速度和结构。
(8)情况特别紧张时提出应急调度方案计划建议,并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等批准方案或授权,以省应急协调小组名义下达调度命令,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接受调度命令单位、个人应无条件执行。
(9)组织有关企业应急生产、紧急采购(进口),必要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征用调拨企业库存物资或设备、拟出口物资等,保障特殊紧急要求。
(10)煤电油气运重大事件发生以及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协调小组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法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4.4综合紧急措施
I级或II级应急响应期间,省应急协调小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采取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综合紧急措施:
(1)对煤电油气运等相关企业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向煤电油气运等相关单位提供急需进口原料、材料、设备等关税、配额、退税等方面的优惠,加快通关速度。
(3)按照有关程序动用政府应急储备物资或商品,征调相关库存物资或商品,缓解紧急需求。
(4)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特别紧缺情况下,对部分地区或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临时管制,下达指令性生产、调配和运输任务。
(5)对基本生活必需煤电油气运等实行统筹分配。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价格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督,组织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行为。
(7)铁路紧急抢运的重点物资在卸车站大量积压时和港口重点物资严重压港时,指挥协调当地工业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卸车和疏港。
(8)其他必要的综合紧急措施。
4.5应急措施保障范围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病毒检验(保管)实验室等;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电、供暖等公共服务企业;
(4)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5)城市交通、铁道、民航、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6)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7)季节性很强的农业(林、牧、渔)生产活动;
(8)重点教学、科研机构;
(9)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10)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4.6应急措施评估
煤电油气运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省应急协调小组应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4.7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专业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提出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置方案,报省应急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4.8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电油气运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煤电油气运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迟报、谎报和瞒报有关情况,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应急协调小组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报送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应急征用、生产、采购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事宜,处置剩余物资或产品。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参与应急响应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设施的畅通,必要时与公共通讯机构协调,保障通讯线路、基站和网络通道畅通。
6.2经费保障
省应急协调小组实施煤电油气运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费用(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纳入部门年度项目财政预算,或经省财政厅同意从已批准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省本级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省人民政府由省财政支付,数额较大的向中央财政申请支持。市州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当地财政支付,数额较大的请示省人民政府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应急:指为防止、应对紧张状态引发全省大范围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紊乱,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1.2紧张状态: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煤电油气运等突发大范围供给困难,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受到显著影响的状态。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协调小组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市州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编制相应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经委印发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