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定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执行。
第六条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建设项目外,省内其余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由建设单位申请,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管理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
(三)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
(四)剧毒化学品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以外的中央企业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辖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工作。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批的项目,应先经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批的项目,应先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工作。
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将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