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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6]

2007-01-19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场所,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商贸单位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甲类气体或甲A类、乙A类液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易燃易爆、有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八)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l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九)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甲类、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及储罐的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十)甲B类、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
  
  (十一)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或破坏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未按规定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使用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的;
  
  3、未定期维护,带病运行,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介质为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质)的;
  
  4、安全附件(设施)不全,或安全附件(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
  
  (十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四)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十五)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且不符合要求的。
  
  (十六)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该场所内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且不符合要求的。
  
  (十七)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规定和要求的:
  
  1、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惰性气体等消防灭火系统的;
  
  2、按一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未设双电源的;
  
  3、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的;
  
  4、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或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形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6、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未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的。
  
  (十八)生产岗位未按要求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十九)剧毒气体和CO、SO2、SO3、NH3、HF、H2S等高毒气体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或未按规定配备气体防护器材并保存完好的。
  
  (二十)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
  
  (一)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物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l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甲类气体: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乙类气体: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甲A类液体: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B类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A类液体:闪点≥28℃至≤45℃;
  
  乙B类液体:闪点>45℃至<60℃;
  
  丙A类液体:闪点≥60℃至≤120℃;
  
  丙B类液体:闪点>120℃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确定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