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煤矿企业,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2006年5月下发的《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近一年的实施,我省煤矿矿长资格的管理逐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实施情况,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辖区内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提高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各类煤矿矿长任职的法定条件之一。凡在湖南省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和煤矿生产的各类煤矿、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条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煤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的矿长是指省属国有煤矿、劳改煤矿、市州及县(市、区)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股份合作制煤矿的矿长。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须以煤矿(或煤炭企业)为单位申请办理,实行一矿一证。每个矿长只能在一个煤矿矿井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矿长职务。
第五条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辖区内各类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认证审查、培训(复训)、考核、发证和履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煤业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矿长资格的初审,并协助省煤炭工业局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年产6万吨(含6万吨)以上的煤矿矿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3、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年产6万吨以下的各类煤矿的矿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3、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矿长资格申请表及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2、任职煤矿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5、工作简历证明;
6、《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实行训用分离,任前培训。凡是合法煤矿(煤炭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含高层管理人员)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第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每年根据需求下达培训计划。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凡申请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的人员,报名时须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矿长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
2、煤矿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知识;
3、煤矿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技术、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矿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已取得矿长资格证的各类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是新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
第十四条 实行“依法培训、保证质量、考培分离“的制度。每期培训(复训)结束后,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有关考试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参加培训(复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核。
第十五条 煤矿矿长经培训(复训)并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省煤炭工业局统一核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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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矿长资格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申请表。
(二)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初审同意后,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对具备任职资格者颁发矿长资格证。
第十七条 矿长资格初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及工作经历,对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八条 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办事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省煤炭工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煤炭工业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矿长资格条件的,予以许可;不具备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煤炭工业局对申请人做出矿长资格许可决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领取矿长资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必须参加复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因煤矿名称变更或到其他煤矿任职的,持证人应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长资格变更申请表及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二)拟任职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职务任免文件;
(四)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
(五)前任矿长的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矿长资格证由本人持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应在丢失后15日内在县(市、区)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矿长资格证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补办新证。补办新证时应提供补办申请表及刊登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长资格审查及证件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矿长资格证工本费及日常监督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矿长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涂改煤矿矿长资格证,或以转让、转借等形式取得矿长资格证者,取消矿长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待验收合格后再返还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执法指令的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吊销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条 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其法人代表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代表或矿长。
第三十一条 对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并必须参加当年省煤炭工业局举办的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
对一次死亡3-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第三十二条 对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煤矿矿长,吊销矿长资格证,并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国有煤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煤炭工业局提交吊(注)销矿长资格证文件,经省煤炭工业局审核决定吊(注)销矿长资格证的,由省属国有煤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原件,移交省煤炭工业局。
1、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处以刑事责任的;
2、依法实行关闭或破产的煤矿;
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因持证人年龄、健康状况等不能继续担任矿长的。
第三十四条 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许可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