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办法》已经7月24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证和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标准,提高煤矿特种岗位人员安全素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内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岗位操作人员,主要包括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等;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办条件
第五条 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学历);
(四)经职业准入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健康检查资料;
(五)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六)个人1寸免冠电子照片。
第三章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办程序
第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就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煤矿企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管理,上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级管理部门工作。
(一)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省属煤矿企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工作;
(二)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负责辖区内除本条第三款以外煤矿企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工作;
(三)涟源、新化、嘉禾、临武、永兴、宜章、耒阳、邵阳、邵东、辰溪、安化等11个重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可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备齐申请资料,向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权限的煤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可由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或煤炭管理部门集中申请,也可由本人直接申请;集中申请的,除提交本规定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用《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库。
申请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各发证机关按管理权限,受理办证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机关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审查。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许可条件的,作出颁证决定;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能发证的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的,经发证机关分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颁证。对申请人作出颁证许可决定后,发证机关应予以公示,并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通知申请人于10日内领取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和上岗证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
第九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逾期3个月未申请复审的,特种作业证自动失效;作业人员个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有效期延长2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按照新申请办证程序进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再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再培训记录等,复审合格的,由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持证人未经再培训合格、在煤矿事故中被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内严重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或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复审为不合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自动失效。
持证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应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按新申请办证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延期,按照新申请办证程序进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二)再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三)健康检查资料。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说明情况,经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在15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第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 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好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情况;违法违章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立功表现情况等;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将上半年度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复审、延期等情况报市(州)汇总后,报送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抓好在岗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和人才储备工作,积极送培无证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或持失效操作证上岗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吊销、暂扣条件的,应当立即暂扣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5日内将违法事实情况及处理建议,一同移送原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是否吊销决定;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或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定期公布吊、注销持证人员名单:
(一)未按本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煤矿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持证人死亡、或年龄和身体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