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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

2010-09-07   湘公消[2009] 54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湘公消[2009]5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

    近年来,由于在建工地建筑内部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车道不通畅、可燃物大量堆积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加上有关单位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用火用电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此类场所火灾时有发生。2月9日,北京市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发生火灾,该在建大楼,共30层,高159米,建筑面积约10万余平方米,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业主违规燃放礼花引发火灾。2008年7月27日、2008年11月11日济南奥体中心体育馆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两次发生火灾。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的文件精神,配合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地下建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做好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避免类似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把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纳入消防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宣贯落实《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将规定的相关内容摘录制作标排悬挂工地,安照规定要求,切实整改消除建筑工地火灾隐患。

    二、迅速行动,全面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正在开展的高层建筑专项整治方案迅速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开展一次地毯式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一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二是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电(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动火审批制度;三是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重点检查生活、施工用房的用火用电情况,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情况,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建筑材料的管理情况等;四是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如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配足、配齐移动灭火器材等;五是确保通道畅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畅通快捷,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六是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预案并加认真组织以演练。此外,对于原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如进行改扩建或二次装修,必须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原有消防设施在施工期间完好有效。

    三、加强培训,增强素质。各地要结合《消防法》的宣贯,开展消防宣传进工地活动。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自救逃生、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广泛宣传,增强施工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机制,确保安全。各地要建立加强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把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作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建筑工程施工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于5月30日前报防火部建审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附件2: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消[2009]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

    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