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6个)。
(二)各有关单位(28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机械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
二、考核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办联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具体协助组织与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单位目标制定的审核、实施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三、考核内容及考核评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具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下达。
(二)考核评分
考核的基准分为100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准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总得分=基准分得分 加分项目得分-其他扣分项目扣分。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委办提出意见报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准分的80-90%计分。其中:
1、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衡阳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0分。
(2)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0分,并通报批评。
(3)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10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上访和滋事的,每件扣20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30分。
2、加分项目
下列情况由被考核单位提供原件进行申报,市安委办审查后报经市安委会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上年度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上年度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上年度获得衡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有指导性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5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3分;经衡阳市政府或衡阳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3)产煤乡镇年度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市年度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的,加2分;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1条信息,中央级加3分,省级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考核办法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根据安全现状和工作需要,每年7月可组织对各单位开展一次半年考核。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送市安委办。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办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
(一)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或者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严重超出控制指标;或者督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本领域(行业)、本辖区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或者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考核结果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中共耒阳市委组织部。
(二)奖励办法
市政府从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中按得分从高到低评定若干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三)惩处办法
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
2、市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采用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并重点监督整改,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解除警告。
五、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本办法施行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市安委办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被考核单位名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耒阳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耒政办发[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