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 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工会、保险、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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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81893506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1511533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区总值班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区府办主任转告分管副区长,同时应通知区公安分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 事故后应急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规模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国防交通准备办公室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系统)的特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预案的内容应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抢险救灾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6)事故报告制度;(7)资金保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堪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于医疗急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人行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或市政部门加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2、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3、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管理总站与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防火科负责制定。
(四)建筑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和市政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辛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制定。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制定。
(七)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
(八)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 本《预案》是作为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制定的特大事故具体应急预案,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广州市芳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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