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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企业安全评价试行标准

2005-01-21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 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关于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实现安全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安全评价和领取《安全资质证》前的安全评价。

1.3对建筑企业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状态,以便企业改进存在的问题。

1.4本标准主要采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企业的特点,依据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制定,其中施工现场部分,原则上套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评价方法

2.1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评价分为企业安全管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状况两大项目,每个大项目又分为若干分项目。

2.2企业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分项目:

2.2.1安全生产责任制

2.2.2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检查

2.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教育

2.2.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特种设备管理

2.2.5事故管理

2.3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分项目

2.3.1施工工地安全管理

2.3.2文明施工

2.3.3脚手架(含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

2.3.4基坑支护

2.3.5模板工程

2.3.6“三宝”、“四口”防护

2.3.7物料提升机

2.3.8施工用电

2.3.9起重吊装

2.3.10施工用具

2.4各分项目评价均采用评分表形式,满分为100分。表中各细项得分为标准分减去所扣分数,若扣分等于或超过标准分,则该细项得分为零。该表总分为各细项得分之和。

2.5在对某个施工工地评价时,如有多个脚手架、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场所时,则该分项分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平均值。

2.6各分项评分表中,凡有保证细项的,当保证细项中有一项得分为零或保证细项小计得分不足40分,则该项评分表不应得分。事故管理分项评分时,如有瞒报重伤事故,扣50分;如有瞒报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死亡以上的事故的,该项不得分。

2.7企业安全管理用得分汇总表将各分项得分汇总,汇总表标准满分为100分。各分项得分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标准分值为:

“安全生产责任制”                       ——10分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检查”               ——30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教育”           ——20分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特种设备管理”       ——20分

“事故管理”——20分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实得分 = 汇总表中该分项标准分值×该分项评分表实得分数/100

2.8评价单位对施工工地安全状况的评价个数不少于该企业在建工地的20%,最少不少于2个,企业填报工地一览表(见表4)被评工地由评价单位选定。评价计分办法如下:

2.8.1每个工地设一个得分汇总表,标准满分为100分,各分项得分在汇总表所占标准分值均为10分,在汇总表各分项实得分计算办法见      2.7项计算式,如遇有缺项,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换算:

遇有缺项汇总表总得分=实评项目在汇总表中各项对应实得分之和 /实评项目在汇总表所占标准分之和×100

2.8.2计算出多个工地现场状况的得分后,应计算该企业工地安全状况评价总得分。

企业施工工地安全状况评价总得分=被评各个工地安全状况汇总表得分之和/被评工地个数  

2.9对建筑企业安全的总评价的依据为企业安全管理与施工工地安全状况总得分及保证项目得分情况。

2.9.1优良

(1)被评的所有分项目都得分,被评工地安全状况各单个都在75分以上,企业安全管理与施工工地安全状况总得分都在80分以上(含80分)。

(2)被评的所有分项都得分,被评工地各单个都在75分以上(含75分),企业安全管理总得分在75—79分,施工工地总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

2.9.2合格

(1)被评的所有分项目都得分,被评工地的各单个工地都在70分以上,企业安全管理与施工工地安全状况总得分分别在70分以上。

(2)被评分项目有1—2项不得分,被评工地各单个工地都在70分以上,企业安全管理与施工工地安全状况总得分分别在75分以上。

2.9.3不合格

(1)企业安全管理与施工工地安全状况得分有一项不足70分。

(2)被评分项目有1—2项不得分,企业安全管理与施工工地安全状况有一项不足75分。

(3)被评分项目3项以上(含3项)不得分。

(4)被评工地中有1/3的单个工地得分不足70分。


三、评价评分表

3.1企业安全管理各分项评分表见有1—1至1—5,安全管理得分汇总表见表1—6。

3.2施工工地安全状况各分项评分表见表2—1至表2—10,施工工地安全状况得分汇总表见表2—11。

3.3总评价表见表3。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