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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4]

2005-08-05   新府办〔2004〕114 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新府办〔2004〕114 号

  各镇府②,今古洲、圭峰区管委会,围垦指挥部,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工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区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会区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省人民政府。

  2、中型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小型地质灾害,当地行政隶属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区经贸、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卫生、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武装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责任: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应急指挥部。特大型灾情发生后,区地质灾害防治小组为应急指挥部。灾害发生的镇要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组成应急分队。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特大型、大型、中型和某些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国土资源局: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3、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明晰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各有关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公安分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6、水利局: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7、经贸局、安全监督局:协调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救灾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8、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9、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0、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区之间的无线电通讯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11、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2、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3、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我区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1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并根据江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体系中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各镇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直至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在迅速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上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等,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各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各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迅速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四)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四)加强公益性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理。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