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处理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的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本预案不包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重特大民航事故,重特大铁路及路外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器材、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1.企事业单位其他重特大伤亡事故;
2.企事业单位重特大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
3.液化石油气库(储罐站)以及销售点、压力管道重特大泄漏事故;
4。运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车船翻侧、翻沉、碰撞、倾覆或重特大泄漏、溢油事故(包括可能发生重特大泄漏事故);
5.城乡重特大触电事故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市经贸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业、商业流通、 电力、成品油的储存和销售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安全管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爆器材和民爆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全社会防火等安全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
(三)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民航、惠澳铁路(岔口及路外安全)运输,车站、码头、渡口渡船、运输企业、公路施工、公路道路和桥梁及其设施等交通行业安全管理。
(四)惠州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溢油事故监督管理。
(五)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质量(包括边坡及附属工程)及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消防栓、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和其他矿山行业安全管理。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市卫生局负责防止职业急性中毒和食物中毒等卫生监督管理。
(九)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行业安全管理。
(十)市工商局负责集贸、专业市场和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行业安全管理。
(十二)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京广(广梅汕)铁路运输(岔口、路外)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空军惠州机场负责惠州机场民航安全管理。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十七)其他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一)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成立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领导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人力、物力,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 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善后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和省人民政府。
1.总指挥:市长
2.副总指挥:各副市长
3.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和各副秘书长、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局、惠州海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市安委会各副主任及有关委员。
(二)调度中心
指挥部下设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领导。 职责: 做好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的日常工作;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上呈下达工作: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调度工作; 统一发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新闻公报;督促各县(市、 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严格执行。
主任:市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安监局(市安委办)承担。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职责:迅速赶赴现场,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指挥部和调度中心报告抢险救灾工作; 完成抢险救灾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现场总指挥: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1 .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组
(1)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组。指挥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分管火灾扑救工作)。
(2)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市公安局局长。副指挥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3)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惠州海事局局长。 副指挥长: 惠州海事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4)广梅汕铁路重特大铁路(岔口、路外)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指挥长:
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市交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5)惠澳铁路(施工、运输、岔口、路外)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市交通局局长。副指挥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市铁路办主任、惠州铁路公司总经理。
(6)重特大民航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空军惠州机场主要负责人。市交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7)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工作),武警惠州支队支队长。
(8)民用爆炸器材和物品、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消防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9)液化石油气库(储罐站)重特大泄漏事故抢险救灾组。
指挥长: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副指挥长: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消防局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10)运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车辆翻侧、碰撞、倾覆或重特大泄漏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消防局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
(11)运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船舶碰撞、翻沉或重特大泄漏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惠州海事局局长。
副指挥长: 惠州海事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12)煤矿和其他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13)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14)职业急性中毒和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 市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以上各组必须配备20人以上人员和相应装备,定期不定期演练。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各成立一支3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
惠州军分区、 惠州武警支队、75200部队、 空军惠州机场各成立一支10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协助抢险救灾工作。
2.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保卫组。组长:分管治安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组织治安、 消防、交警队伍,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及有关区域的社会治安。
3.重特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组。组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卫生局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卫生医疗救护组,迅速赶赴现场, 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4.重特大安全事故通讯、能源、物资、公用和交通设施保障组。组长: 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市经贸局、交通局、规划建设局、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负责人。
(1)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协调市电信企业组织通讯队伍,保障公用通讯网络通讯畅通。
(2)市经贸局协调电力企业组织事故现场供用电抢险队伍,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做好抢险救灾物资、 能源供应后勤保障工作。
(3)市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做好自来水、燃气和市政设施抢修和使用的保障工作。
(4)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做好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设施抢修和使用的保障工作。
5.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6.重特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组。组长: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1)市公安局负责尸体检验和辨认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尸体运送和火化工作。
(3)肇事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保险公司等做好保险金支付、抚恤等善后工作。
第七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办法
(一)快速报告和快速救援办法之一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808885;传真:2805366)和市安监局(市安委办)(电话:2809303;传真:2808007)。
2.“119”接到火灾报警后, 市公安消防局必须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扑救,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3.“110”接到安全事故报警后,市公安局必须组织队伍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4.“120”接到事故伤亡报告后, 市卫生局医疗救护队伍必须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并将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总值到室和市安监局。
5.6(12395”接到水上交通和溢油事故报警后, 惠州海事局必须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 防止溢油扩散和回收污油,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6.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接到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后, 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二)快速报告和快速救援办法之二
1.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调度中心领导报告。
2.调度中心领导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和市委有关领导。
3.调度中心根据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和市委领导指示, 立即调度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
4.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三)现场指挥
1.现场指挥长立即赶赴现场,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善后等工作。
2.如果事态严重,现场指挥长应采取果断措施,请求驻惠部队增援,采取全社会调集人力、物力等特殊增援措施。必要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坚决遏制事态恶化势头。
3。调度中心领导负责现场收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统一发布事故新闻公报。
第八条 承担与本预案有关具体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第九条 奖惩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工作等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