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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2006-11-27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开展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一)成品油批发(含内供)、仓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二)加油站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压缩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三)水上加油站经营单位 (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动加油船) 安全评价。其中,岸基油站的陆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条(一)类别的要求进行,水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进行。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成品油经营单位同时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的,应按照本细则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03〕96号)的要求分别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接受安全评价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文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现已持有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已持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上有效证件;对新建设立的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政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

??(四)租用场所、设施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四条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

??(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安全评价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根据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委托,索取本细则第三条所列资料文件的复印件。

??2、与成品油经营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

??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二)现场检查和评价

??1、查验成品油经营单位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2、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3、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三个类别,分别应用《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附录A5)、《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附录B5)和《水上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附录C5),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4、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和建议。

??5、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并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6、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三个类别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分别按照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格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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