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批复》(粤府函[2002]93号),现将《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质技监局 省环保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对加油站规划、建设、经营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 6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加油点(下称加油站),包括陆上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
第二条 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贸委审批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四条 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高速公路主干线加油站应与沿线的服务设施相配套,一般控制在每百公里单向2个、双向4个范围内。
(二)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加油站按每百公里单向4至5个、双向8至10个标准设置。车流量大的公路沿线可按每百公里双向12个标准设置。
(三)县、 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四)在城区内繁华商业中心地段的外围公路(道路)沿线布点,半径一般控制在1.5公里以上。
(五)加油站的布点选址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的有关规定。水上加油站(船)的布点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在本办法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划原则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逐年搬迁或关闭。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原址严禁新建加油站。
第五条 加油站布点规划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上报地市级经委。
(二)地市级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审核县(市、区)加油站布点规划。汇总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商省建设厅审批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
(四)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经省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布点规划的,须报省经贸委商省建设厅重新审批。
第六条 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加油站布点规划和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加油站建设项目。
第三章 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新建加油站,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单位(企业、个人)向当地县(市、区)经委提交以下资料:
1、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
2、拟建加油站地块20年以上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经县(市、区)经委核实后报地市级经委审查,符合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地市级经委通知申请单位填写"新建加油站申报表",由地市级经委报省经贸委审批。
高速公路主干线新建加油站的,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资料:
1、高速公路沿线的加油站总体布点规划;
2、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
3、已拥有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4、新建成品油加油站申报表;
5、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经贸委根据该路段加油站需求情况统筹审批。
(二)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和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1、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建设许可意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名称的预先登记手续;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申请单位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已申请的加油站。
(三)加油站竣工后,申请单位凭当地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监等职能部门的验收证明到地市级经委办理复核手续。复核同意的, 由地市级经委报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严禁擅自建设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加油站。
第四章 加油站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加油站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了供油协议。
(三)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省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经营设施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
(六)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控要求。
(七)财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健全。
(八)具有国家承认资格的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加油站实行经营资格审批制度。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加油站的零售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六证一照",即:省经贸委 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各种证照按规定需年审或年检且年审、年检不合格的, 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没有开展或没有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加油站,由当地市经委负责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报省经贸委取消该加油站的零售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借用加油站证照。
第十三条 加油站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报地市级经委,由地市级经委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相应项目的变更手续,并报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加油站终止经营的,必须向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加油站严禁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严禁从无批发经营权的单位购进成品油。
第十六条 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价格、计量、质量、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规划、国土、交通、消防、渔政(监)、物价、税务、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各级经委、工商局对加油站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经委包括经委、工业委、经贸局和工业局。
第十九条 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