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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8]

2008-05-30   佛府办[2008]14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五月五日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4月30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紧急会议的有关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讲政治、讲安全为工作原则,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优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落实本方案,市政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李子甫(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周  文(市府办副秘书长)

       苏  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谭炽荣(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信忠(市交通局副局长)

       彭抗和(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娅丽(市纪委常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成    员:黄法文(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庆云(市经贸局副局长)

       陈观美(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

       李南力(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  博(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刘伯胜(市工商局副局长)

       梁江裕(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春林(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顾耀辉(市规划局副局长)

       周春生(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绍贤(佛山海事局副局长)

       赵  伟(佛山海关副关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徐三元副局长担任,联系人:朱锦泉,联系电话:83992249,传真:83992737。

  四、部门职责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认定销毁、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的专业单位,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处置设施的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职责的控告、检举,并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经贸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并对其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

  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包括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海关负责把好剧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关,并及时向公安、环保部门通报进口剧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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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4日—9日)。各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于5月9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6月15日)。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5〕14号)的职责分工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有关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逐一开展检查,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各有关单位之间也要加强配合沟通,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增强执法效果,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于6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发动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敏锐性,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治工作,并认真制定操作性强的整治方案。各区政府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同时要强化舆论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摸清底数,明确目标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在原有基础上对本辖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迅速开展彻底调查,摸清底数,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次整治要实现“5个100%”的目标,一是对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100%摸清底数;二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100%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100%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表;四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100%经过安全培训;五是实现整治期间100%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

  本次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6个环节。其中,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工作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按照4月30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全市范围内要立即开展剧毒化学品的专项大检查工作,各级公安、安监、环保、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重点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检查企业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是否经过消防验收,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盗、报警、通讯、视频监控等措施和配备必要的解毒药物,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是检查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是否依法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手续。

  三是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向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否违规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出售剧毒化学品,是否对购买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及剧毒化学品流向做好登记,检查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向取得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

  四是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接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是否严格执行每天核对销售及库存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是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剧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审查把关和台帐制度,检查剧毒化学品实际存量是否与账本数量相一致。

  六是检查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向安监、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是检查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八是检查农药生产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剧毒化学品制造农药,检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违规销售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整治,依法追究责任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所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分管职责范围的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需要整改、关闭、取缔的企业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阻扰、破坏整治工作的人员,一律依法惩处。各负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失效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