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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2003]

2004-04-18   粤建管字[2003]3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全面提高我省施工安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使用竹脚手架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市、县(区)的城区;

  二、上述区域外,搭设高度超过18m的工程。

  第四条 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竹脚手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设计及搭设方案,方案中须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方法和基础详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架体材料应选用有四年生长期的竹材。立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不得小于90mm。

  三、严禁采用单排竹脚手架。

  四、搭设后,搭设班组应进行自检,经项目部、企业的技术(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分段搭设的,应分段验收。

  六、当个别竹材出现枯脆、裂纹、白麻、虫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脚手架进行加固处理。大面积出现上述状况时,应重新搭设。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纠正。对符合本规定允许使用竹脚手架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其设计及搭设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搭设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建工程施工仍使用竹脚手架的,不得参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评审。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