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职责,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入账: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四、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一、本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汇总与监督管理。
二、各处室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各处室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建立本处室固定资产登记册,当处室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时,及时与办公室财务进行核对,确保与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帐相符。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三、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设卡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类别入账,并予以编号。使用部门在领取使用固定资产同时领取该项资产编号标签,将标签粘贴于该项固定资产上。各使用部门需保证标签内容清晰完整,因各种原因导致标签脱落或模糊不清,须到财务重新领取新标签进行粘贴。
第六条移交
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需要填写清册,移交给新的管理人员,并书面通知财务室。
第七条盘点及核对
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各处室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各处室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给办公室,办公室按管理权限报本部门主管领导或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置
第八条增置手续
固定资产购进后,由使用部门会同财务室共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财务人
员入账,编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并制作好固定资产标签后方可交给使用部门。各处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领取固定资产标签,该固定资产在各处室应当明确具体使用人,由各处室建立清单登记造册。
第九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单位拨入、捐赠而取得的,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无原价者,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予以估价,按照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盘盈处理
各处室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将清单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指派技术人员根据实物的新旧程度予以估价入账,按照第八条办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转移
第十一条资产转移处理
各处室之间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应由移交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三份,经由接收部门双方签名确认后,双方各留一份存档,另一份交与财务室,财务据此更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登记。
固定资产向外单位调拨时,由各处室向局领导提出书面报告及调拨清单,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通知财务室,办理处室的固定资产减少手续后,方可进行实物交接,同时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资产外借
各处室之间的固定资产的借用,由各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应当建
立借出借入登记本备查。
固定资产向外单位借出时,各处室应当向本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领导批
准后才可以办理,需要向财务提供本部门借出人员及外单位借入人员共同签名的交接清单以备核对。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报废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符合报废条件的,再根据资产价值逐级上报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盘亏及损毁
资产盘亏及损毁属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首先由各处室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固定资产减少申请,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逐级上报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