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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试行)[2015]

2015-10-13   深圳市安监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深圳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13〕6号)、《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2〕134号)、《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府办函〔2014〕132号),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样本和频次,保证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传播,提高公众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降低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制定本规定。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分级

   根据《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府办函〔2014〕132号),按照事件性质、涉及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预警信息对应事件划分等级,分别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标示。未分级预警信息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2〕134号)执行。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规定

   分级和未分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卫生计生委将预警信息发布样式和频次提交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以下简称中心),由中心统一向公众发布。

   (一)电视台、电台信息发布规定。

   电视台、电台接到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信息2小时内,电视台各频道播出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播报预警信息,直至解除该应急响应。播出频次有如下方式:

   1.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在新闻时段播出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在新闻时段播报相关预警信息;

   2.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每30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每15分钟播报1次预警信息;播放市卫生计生委提供的相关公益广告(片长1分钟以内);

   3.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每15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每10分钟播报1次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15—30分钟插播1次;播放市卫生计生委提供的相关公益广告,每天至少有3次安排在18:00—24:00时段;

   4.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每10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5—10分钟插播1次;播放市卫生计生委提供的相关公益广告,每天至少有6次安排在18:00—24:00时段。

   电视台、电台应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特殊紧急情况下,市卫生计生委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二)手机短信发布规定。

   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应于接到系统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3天之内,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三)户外LED电子显示屏发布规定。

   市城管局接到系统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督促协调有关户外LED电子显示屏权属单位,于24小时内刊播相关预警信息。

   (四)微博微信发布规定。

   系统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市卫生计生委应于2小时内,在官方微博、微信上发布,并通知深圳微博发布厅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发相关预警信息,并督促协调各区(新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发布。

   (五)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发布规定。

   市交通运输委接到系统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督促协调机场、港口、车站、地铁公司、公交公司,通过电子显示屏、已连接移动视讯的车载电视等渠道,及时播出预警信息。

   (六)其他渠道发布规定。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细则,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依据

   市卫生计生委向中心提交《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签发表》,作为发布预警信息的依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主要通过系统发布。市卫生计生委向中心提交发布依据,中心接到发布依据后,1小时内通过系统向公众发布。

   负责各渠道信息发布的相关部门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2〕134号)规定,各司其职,快速、准确、无偿发布预警信息。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未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签发表

   2.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模板(电视台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