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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方案[2004]

2005-09-09   赣煤安发[2004]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全省煤矿(含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下同)安全生产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条件准入机制,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申请和审查合格,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促进全省煤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三、工作步骤

  (一) 学习宣传阶段(2—6月)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利用媒体、会议、文件等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本方案及其《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附件一),使煤矿充分认识和理解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和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向煤矿公布申请办证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向受理窗口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使煤矿清楚申请办证程序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印发申请办证有关资料。

  (二) 整改评价阶段(7—8月)

  1、煤矿对照整改:煤矿在申请办证之前,要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条整改。煤矿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自评合格后,向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煤矿安全评价。

  2、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煤矿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江西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方案》(附件二)等有关规定对煤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出具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中介评价机构同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安全评价报告要对煤矿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明确结论,中介机构对评价评估结果负责。当地政府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进行协调。

  3、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为减化程序,煤矿在申请办证的同时,受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其中: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含上塘镇的乡镇煤矿),直接送省煤炭集团公司提出意见,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直接送设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三)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阶段(7月—2005年元月)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框图》(附件三)的要求,严格把关。

  1、申请:煤矿按照《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附件四)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意见表,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联系电话:0791—6304487,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相应表格可在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领取。

  2、受理(5个工作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改向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先更正后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先补正后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已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

  3、审查(45个工作日):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以现场审查为特例。对已受理的申请,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意见的基础上,指派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当地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配合。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列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矿井进行重点审查,其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定的发证条件的,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决定和发证(10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发证安全生产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5、公布和报告:每月10日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发证进展情况;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煤矿企业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报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同时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对颁证工作的领导,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对颁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本局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颁证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做好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工作,督促煤矿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本方案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先安排进行安全评价和资料准备。

  (二) 安全评价机构按照“严评价、低收费、负全责”的工作思路,依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把已经开展的安全程度评估和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安全评价机构同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煤矿可以要求安全评价机构评估和评价工作一次完成,同时提交评估和评价两份报告。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出具虚假评价评估报告的,从严处罚。

  (三) 严格日常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与日常监察、监管相结合。一是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监督检查,发现矿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发现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将检查发现情况移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二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