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煤矿企业、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资料。为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煤矿企业应尽快开展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方案如下:
1、省煤炭集团公司要组织所属煤矿积极做好准备,尽快启动,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年底前全部完成;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应着重做好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其它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结论,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妥善安排,逐步推开,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前必须全面完成。
2、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煤炭集团公司和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做好重大危险源调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组织煤矿企业于7月底前填写好《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编制评估计划(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紧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所有重大危险源矿井都必须在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尽量朝前赶。
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机构按照《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基本要求》完成评价、评估任务后,按要求编制评价、评估报告。评价、评估报告须按规定进行评审。
4、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与现在正开展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可合并进行,分别提交报告。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同时进行的,报告可合并编制,报告内容在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编制提纲要求基础上,增加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