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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纪检监察信息管理办法[2008]

2009-01-05   赣安监管党发〔2008〕4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纪检监察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纪检监察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纪检监察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国家安监总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为上级纪检监察及时掌握情况、实施科学决策、指导基层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是为全省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提供服务。做好信息工作是全省安监系统各级纪检监察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要确定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思想敏锐、写作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上报信息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报送信息和网站文章要做到及时、准确、内容客观、全面,具有典型性、经验性和指导性。文字精练、数据准确、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五条:报送内容:

    1、省局党组和纪检组监察室布置的全系统性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的部署、进展、完成情况和各级安监部门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有特色、有创新的做法、成效及经验。

    2、勤政、廉政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和党风廉政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新人新事。

    3、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调研文章、网站文章。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途径方面的文章。

    5、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上旬分别报送一次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逐级上报纪检组监察室)。

    6、重要的信访举报,违纪违法案件了解、初核及调查处理结果应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复印件)。

    7、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处分执行情况。

    8、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需要引起重视的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9、纪检监察采取的“一书”“一谈”和“一查”情况。“一书”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向被举报对象发“信访问题提醒通知书”;“一谈”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约请被举报对象“谈话”;“一查”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逐级上报纪检组监察室)。

    第六条:信息报送方式,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可将电子版发至省局纪检组监察室邮箱:zl@jxsafety.gov.cn。主要通过党政网公文交换传递。

    第七条:全省各级安监局纪检监察信息,每月25日前要保证逐级上报1条,时效性强的信息要及时报送。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纪检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上报信息数量及采用情况。

    第八条:信息人员负责采集,编辑、送审、上报、发布、反馈,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信息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半年通报。年度起止时间从当年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十条:要加强保密知识学习,熟悉网上操作,报送涉密信息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国家、党内秘密、内部事项及工作秘密的信息要严防失泄密。

    第十一条:每年度对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按报送及采用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被同级纪委信息(普刊)或网页或报刊采用每条计1分;被上一级纪委(纪检组)信息(普刊)或网页或报刊采用1条计2分;被省纪委、国家安监总局纪检组信息(普刊)采用1条计4分;被江西日报、全国纪检监察报和安全生产报采用1条计6分。

    第十二条: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单位,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由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附表按季度呈报。

    附件: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统计表

    2.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统计表

    3.来信来访举报线索统计表

    4.纪检监察信息统计表

     附表下载.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