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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闭小煤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

2009-02-03   赣财建〔2008〕419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江西省关闭小煤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省煤炭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省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对实施了小煤矿关闭的县级财政给予奖励。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关闭小煤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关闭小煤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关闭小煤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省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对实施了小煤矿关闭的县级财政给予奖励。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煤矿关闭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省煤炭集团必须确保将列入规划关闭名单的小煤矿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开展了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县级财政以及省煤炭集团。

  第四条 省财政根据2007年1月1日以来被关闭小煤矿的生产能力,每关闭1万吨/年生产能力奖励12万元。

  第五条 被关闭的矿井应属于2006年12月31日在册的合法煤矿。

  第六条 被关闭矿井的生产能力按以下标准确定:参加了2006年度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矿井,其生产能力以省煤炭行业办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07〕781号文件批复给各地的矿井复核能力为准;未参加2006年度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矿井,其生产能力以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2005年度核定生产能力为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按隶属关系申报。即: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小煤矿实施关闭后,应向设区市财政局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经设区市财政局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办;省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小煤矿实施关闭后,应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办申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办对各设区市和省煤炭集团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审查结果下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和省煤炭集团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兴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办将对各设区市、省煤炭集团公司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煤炭行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关闭小煤矿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已关闭小煤矿监管责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