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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与公告暂行办法[2010]

2011-01-12   赣安办字〔2010〕11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重大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基础设施存在影响安全使用、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

  第四条省安委会负责全省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省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监管行业或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分析评估,确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事项。

  跨设区市的重大隐患,或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确认难以督办的重大隐患,可报请省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

  第六条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当逐项确定治理责任单位(以下称治理单位)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称督办单位),并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隐患治理督办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办对象、责任人员、督办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督办工作方案应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督办单位应当向治理单位出具《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第九条治理单位是重大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备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治理单位应每季度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销号为止,并积极配合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重大隐患治理期间,应当注意控制安全风险,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一条治理单位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及时组织由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并向督办单位提交《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治理单位应填写《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附件3),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对未完成治理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请的,由督办单位负责人约谈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督办单位收到治理单位《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4)。验收合格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督办单位终止挂牌督办;验收不合格的,由督办单位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工作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卷内目录;

  (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

  (四)《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六)督查工作记录;

  (七)《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

  (八)《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九)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

  (十)《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一)摄录影像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附件2、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附件3、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

  附件4、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附件5、江西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