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区域,是指根据机场总体规划确定的机场专用区域,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以外的机场设施区域。
本办法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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