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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

2014-04-09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 文 号】川府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的。

  (二)驾驶非法改(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驾驶超载超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并记入“黑名单”。对闯关逃避缴费的,收费站应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生产和销售。对非法改(拼)装、拼装机动车和销售非法改(拼)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吊销其经营许可和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