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在预防、发现和打击犯罪及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斗争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特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标发([1990]640号)、以及公安部“关于发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9]公(科)字108号)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建设[1991]486号)等,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包括:技术和业务政管理两部分。技术行政管理包括:防爆、排爆、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防范监控及其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领域的产品及系统工程的发展规划、标准制修订、质量监督以及设计、研制、生产、销售、工程单位的资格审理等;业务行政管理包括:监督安全技术防范装置应安装部位和场所的技防工作的落实,对基础技防设施提出要求及拟定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全省安全技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 对全省安全技防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海口、三亚市公安局设置技防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安局配置专人对本地区安全技防工作行使相应的管理权。
省公安厅技防办的职责联系人:张建平
1.制定本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及发展规划。
2.全省安全技术产品标准化管理。
3.对全省从事安全技防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维护保养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产证,准销证和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4.对送审的安全技防产品按国家、部颁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5.对外省市安全技防品进入本省销售和安装使用的,进行认证登记审核。对外省市有关单位承接海南省境内安全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发给资格证。
6.负责安全技防产品和工程的日常质量监督。
7.负责本省重点单位技术防范工程方案论证及验收工作。
8.指导、协调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工作。
市、县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职责:
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省公安厅技防办制订的有关规定、办法。
2.负责本地区从事安全技防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和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申报初审工作,并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批准。
3.对本地区生产、销售(包括外地进入本地区)的安全技防产品进行认证管理。查处无证产品。
4.对本地区安全技防产品和工程进行日常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应携带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技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公安技防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核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给准产证。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
2.具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和测试;
3.产品生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凡生产安全防范产品的单位,在产品正式定型前,必须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申请,附上样品,并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1.设计任务书;
2.完整的技术图纸和工艺文件;
3.技术工作总结;
4.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
5.产品检测报告及例行试验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标准化审查报告;
9.企业生产能力分析报告。
第六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管理的安全防范产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实施细则办理。国家未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管理的安全技防产品,省公安厅技防办将逐步纳入产品认可目录。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进行委托检测。省内产品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制订地方性产品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审批。检测格,发给省级准产证和准销证。
第七条 凡生产安全技防产品的单位,每半年须书面向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和质量跟踪情况。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当地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对其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查处伪劣产品。
第八条 外省市安全技防产品需在本省组织生产的,引进单位或者原生产单位必须通过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认可申请,提供该产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及实物,同时交验原生产单位所在省技防部门核准的批文。未经省技防办检测、鉴定和认可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省生产。
第九条 凡进口(含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的安全技防产品,引进单位或出口国企业、公司,必须事先向省技防办交验产品标准法定检测合格证书及该产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同时附有中文副本)及实物。未经省技防办检测、鉴定和认可批准的产品,一律不得接受订货或生产。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凡省内经销安全技防产品的单位,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到省公安技防办或当地公安技防办领取《海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准销证》方能从事经销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技防产品准销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市、县以上公安机关技防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知识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
3.能进行一定范围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外省、外国安全技防产品进入海南市场销售的,分别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省公安厅技防办办理申请。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本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须持有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领取《海南省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方可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申请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市、县以上公安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具有懂得工程绘图知识和绘图实践的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熟悉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知识和施工技术规范并能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调试的工程技术人员;
4.具有能胜任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维修的人员;
5.具有保证工程施工、维修质量的工具、器械和调试、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安全技防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的报县(含县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市(地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并监督实施; 国家重点工程或安全防范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报公安部备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将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送相应的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批,报审时须填写《海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
2.工程设计方案;
3.工程选用器材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工程施工图(①器材布设平面图②中心设备布置图③各种系统及联线图④管线敷设图);
5.工程费用预算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试运行后,施工单位应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填报《海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报告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费用决算报告;
2.系统使用说明书;
3.使用操作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4.工程维修保障措施。省技防办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在二十天内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会同工程建设单位领导及设计、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由省技防办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工程和涉及国家文物、机密的安全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不得由外商承接。凡拟交外商承接的省内安全技防系统工程,须经省技防办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外省单位承接海南境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须持有当地省级安全技防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并经海南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方能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十九条 技防管理人员及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对工程技术资料保密。违者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所需的安全技术防范器材,应是符合GB/T19000族(国际标准ISO9000族)标准的产品。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防的业务管理工作是通过综合应用各种技术防范措施,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其业务管理内容是:基础防护设施和技术防范设备的安装、应用、维护和更新;建立相应的保安队伍;制定值班备勤制度,及处置预案的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应安装安全技防装置的部门及场所:
(一)下列部门及场所应安装防爆、安全检查技术装置:
1.机场、主要港口和车站;
2.须设防爆、安全检查措施的重要单位、要害部位。
(二)下列部门及场所应安装防盗、防劫、防破坏、防入侵技术装置:
1.枪支、弹药和火药炸药库;
2.存放机密文件、档案、图纸、资料的保密室、档案室、打印机房和处理机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房;
3.展览、收藏文物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博物院、馆、仓库、场所;
4.核电站、核设施;
5.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致病菌毒”,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仓库、场所;
6.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储存库,物资库,工交、财贸、商业、物资等系统的重点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7.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和储存场所,金库、制币、印钞和印刷有价证券的工厂,金融机构所属银行、办事处、储蓄所、信用社,基层单位财会室及其它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的场所;
8.贵重物品或重要仪器设备存放或安置部位;
9.宾馆、饭店、商场等现金、票证、财物集中,容易发生盗窃、抢劫的部位;大型厂矿的重要部位;
10.公安机关确定应当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的其它重点部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关于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住宅建筑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已建住宅的居民分户门应设置安全防盗门及安全防盗锁,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2.已建高层住宅应设置单元式电闸防盗门与电子对讲防盗系统,并集中管理;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宇的设计,必须按《建设部、公安部关于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建设[1991]486号)的要求进行设计。有关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公安厅技防办进行审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技术防范业务工作由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的技术防范业务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由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安机关根据管辖范围由技防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治安和内保等公安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指导,具体任务是:加强基础防范设施,制定严格的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值班、备勤制度,完善紧急处置方案,保证设防部位长期处于良好的警戒状态,一旦发案,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发挥实效。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提及的资格证书和准产证、准销证及上岗证,统一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印制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本规定相应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领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准产证或准销证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单位须按本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写出申请报告,连同资格证申请表(统一格式)及有关附件,经行政隶属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查、签署意见,一式三份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证书自行失效。如继续使用旧证,按无证经营论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准产证、准销证、资格证及申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证书的单位,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和各市、县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经营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 密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备是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服务的,它具有一定范围的保密性。凡研制、生产、销售、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应注意其保密范围。保卫部和安全技防管理部门应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由使用单位保卫部门对设计、施工人员进行政审并注册存档。严格保密,把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者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或停止施工,收回有关证件或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无证经营者将没收其全部经营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第六章的,而又造成财物被盗窃、被抢劫、被破坏、被爆炸等案件或治安伤害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安全技防产品目录
(一)安全防范报警器材
1.入侵探测器
磁开关探测器,磁敏探测器,感应探测器,主动红外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探测器,声控探测器,双技术探测器,激光探测器,玻璃破碎声探测器,振动探测器,其他入侵探测器。
2.电视防范监控系统设备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开路电视监控设备,其他电视监控设备。
3.报警传输设备
专用线报警传输设备,电话线报警传输设备,电源线报警传输设备,光缆报警传输设备,无线报警传输设备,其它报警传输设备。
4.报警监控设备
各类型多功能报警监控台,有线监控系统,无线监控系统,其它报警监控设备。
5.周界报警系统
振动传感器,强力传感器,地音传感器,远距离主动红外探测器,室外微波探测器,电场报警器,高压脉冲报警设备,其它周界报警设备。
6.出入控制系统
电子锁、磁卡,指纹识别设备,掌纹识别设备,人像识别设备,其它出入控制设备。
7.保险锁、柜电子密码锁,机械密码锁,保险柜,安全箱,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防盗保险锁,其他保险锁、柜。
8.汽车、摩托车防窃报警器。
9.其它安全防范报警产品
印记类器材、警眼、电控防盗安全门,各类防盗安全门等。
(二)警用防卫器材
1.路障
便携式路障,升降式路障。
2.防暴盾牌
聚碳酸脂盾片,藤村盾牌,其他盾牌。
(三)防爆和安全检查产品
1.射线探测器材
X射线直接观察探测器材,X射线电视显示观察探测产品,X射线扫描方式探测产品,中子射线直接探测设备,中子射线电视显示探测设备,r 射线照相探测设备,r射线电视显示探测设备。
2.金属物品探测设备
通过式金属物品探测设备,微机处理通过式金属物品探测设备,台式金属物品探测设备,便携式金属物品探测设备,多功能便携式金属物品探测设备,手提式金属物品探测器,多功能手提式金属物品探测器。
3.爆炸物处理设备
排爆机器人,防爆车,爆炸物销毁器,导线切割器,其他爆炸物处置设备。
4.防爆防护产品
防爆箱,防爆毯,防爆服,其它防爆防护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