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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管理办法[1996]

2005-03-02   黔府发〔1996〕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6年1月2日黔府发〔199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工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炭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资格等级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 煤炭行业的安全工作要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和强化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六条 煤矿矿长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

  国有地方煤矿矿长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矿长(法人代表)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审发按黔府办发〔1995〕4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煤炭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

  国有重点煤矿及省属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国有县级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