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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8]

2009-02-02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促进瓦斯综合利用,贯彻落实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现我市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按照《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和《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制定《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目标管理实行分级、属地负责制。

第二章 考核目标内容

  第四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下达给我市的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

  (二)市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2008年—2010年)规划。

  第五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两类。

  (一)定量目标:当年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

  (二)定性目标: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1.成立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有专设机构负责日常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

  2.按要求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和年度计划;

  3.按时保质报送煤矿瓦斯抽采综合利用月报表;

  4.对年度煤矿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进行分解;

  5.及时传达上级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有季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计划、总结;

  6.完成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阶段性专项工作;

  7.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8.加强煤矿瓦斯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

  9.按要求及时报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各县、特区、区组织季度检查。每季度开始第一个月10日前,各县、特区、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上一季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7月中旬进行半年检查、次年1月中旬组织年度考核。考核由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对各县、特区、区半年和全年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并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根据考核情况形成全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目标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考核评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定量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记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定量目标,基本分为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该项不得分;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60分;两项指标中一项超控制目标的,先记30分,再减去未完成项的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止)。

  2.瓦斯抽采控制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抽采控制指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瓦斯抽采规划指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止。

  4.瓦斯综合利用控制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综合利用控制指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5.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了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有专设机构负责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日常工作得2分,缺1项扣1分。

  2.按要求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和年度计划得2分。缺1项扣1分。

  3.按时报送煤矿瓦斯抽采综合利用月报表得2分;不按时报送1次扣0.3分,未报送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按要求对年度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有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得3分,否则不得分。

  5.及时传达上级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有季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计划、总结得2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完成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7.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得3分,按制定的工作计划,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有1处未整改扣0.5分,扣完为止。

  8.加强煤矿瓦斯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得2分,对力度不够的,给予适当扣分。

  9.按要求及时报送其他有关材料得2 分,每少1次扣1分,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1.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受到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受到省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各县、特区、区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到位。会诊每少1矿,扣1分,1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所属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实现区域联网的扣10分;只有部分矿井实现了联网,每少1个矿井联网,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

  (四)加分项目。

  1.本单位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瓦斯抽采指标超额完成的,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瓦斯综合利用指标超额完成的,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第四章 考核保障措施

  第八条 建立目标责任体系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目标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本地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目标责任人,负责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涉及到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建立目标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要分别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领导、指导、考评工作,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分工。市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规划》和年度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的制定、分解、考核、奖惩,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各县、特区、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各地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和本地年度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的制定、分解、考核、奖惩、材料上报等工作。

  (四)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投入、管理、考核、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 考核标准与奖惩

  第十条 奖惩标准

  考核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并完成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的为一等奖;85分(含85分)—90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并完成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的为二等奖;80分(含80分)—85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并完成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指标的为三等奖;60分(含60分)—80分为合格,不奖不罚; 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50分以上的给予黄牌警告、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市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按4个县、特区、区综合平均数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表彰。除在新闻媒体上给予通报表彰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惩处。对连续2次给予红牌或连续3次给予黄牌的县、特区、区,对其分管领导、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县、特区、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取消集体(个人)安全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奖励由市级财政根据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范围。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负责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等;对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严格按事故责任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事故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国务院令第39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