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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2009]

2009-08-10   安府办发〔2009〕4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三)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六)认为有必要进行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有关媒体进行通报。

  (二)终止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行政优惠政策。

  (三)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关闭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有关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周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其他有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五条  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后,达到以下条件的,经市安委会组织评审通过,予以从“黑名单”消除: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一个事故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纳入“黑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书面陈述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理由。

  (二)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同意。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七条  从“黑名单”中消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书面陈述从“黑名单”中消除的理由。

  (二)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同意。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该生产经营单位从安全生产“黑名单”中消除。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