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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2010]

2010-01-15   黔建设通〔2010〕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我厅将《贵州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预案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小组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2,3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2.5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6  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3.2  震害防御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通讯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5  应急处置

    4. 6  应急结束

    5 后勤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1  总则

    1.1预案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地震对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地震灾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1.4.2 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4.3  条块结合 属地为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2.1.1  组成

    指挥长:厅长

    副指挥长:各分管厅领导

        成  员:厅办公室主任

    勘察设计处处长(抗震办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市建设处处长

    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村镇建设处处长

    住房保障处处长

    城乡规划处处长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风景处处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按职务排序递补。

    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

    2.1.2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 依据临震预报或实际发生的震情、灾情:

    (1)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等级;

    (2)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工作;

    (3)按照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要求,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

    (4)负责联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程抢险组,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等工程抢险工作;

    (5)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7)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8)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2.2  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参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小组会议,部署并指挥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带领地震现场工作组赴地震灾区组织指导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参加省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本处室的工作职责和指挥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应急指挥小组全面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3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抗震办公室,主任由厅抗震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3.2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随时接受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并及时向指挥小组汇报;(2)及时了解灾区情况,向指挥小组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意见;(3)向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系统抗震救灾情况,保证指挥小组领导及时参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4)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指挥小组各项指示;(5)负责安排昼夜抗震值班;(6)负责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抗震防灾、救灾的新闻报道稿件,并组织编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简报。

    2.4  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  组成

    组长:分管抗震工作的厅领导

    副组长:抗震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村镇建设处副处长,城乡规划处副处长,住房保障处副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风景管理处副处长,有关工程抗震专家。

    2.4.2  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1)在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2)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组织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

    (3)指导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2.5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5.1  勘察设计处(抗震办公室)

    (1)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的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厅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抗震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程抗震工作;

    (4)指导地震灾区(或临震区)的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震时应急评价、工程抢险和震害调查等工作;

    (5)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或支援。

    2.5.2  办公室

    (1)负责应急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通讯系统的维护,保证信息畅通;

    (2)负责安排厅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工作;

    2.5.3  计划财务处

    (1)负责地震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2.5.4  城市建设处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市基础设施震害情况;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5.5  村镇建设处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村镇房屋建筑和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村镇建设震害情况;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5.6  城乡规划处

    调查总结城市、村镇规划方面的抗震防灾经验教训;根据指挥小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5.7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房地产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加强维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房屋建筑的震害情况;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5.8  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5.9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风景名胜区系统开展风景名胜区的应急管理、加强维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地方上报的风景名胜区的震害情况;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系统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5.10 住房保障处

    负责指导灾区保障性住房的应急抢险和加固,承办灾后保障性住房的重建计划和资金安排。

    2.6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8.1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贵州省地震局发布的地震信息,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

    3.1.1  地震中期预报

     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的划分。

    3.1.2 地震短期预报

    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3.1.3  临震预报

    指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的预报。

    3.2  震害防御机制

    省内发生地震灾害或省政府发出地震预报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本预案,全面展开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各市(州、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尤其要加强工程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设备和物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的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1.1  地震等级标准

    根据《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地震灾害:指发生在我省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4.7-5.0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指发生在我省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5.0-6.0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指发生在我省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6.0-6.5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造成人员伤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大于6.5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4.1.2  地震响应级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地震灾害等级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1.1  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通知后,立即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Ⅰ级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

     4.2.1.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4.2.1.3  立即抽调必要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迅即奔赴地震灾区,在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指导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1.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1.5  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2  Ⅱ、Ⅲ级响应-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2.1  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省内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Ⅱ、Ⅲ级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

    4.2.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4.2.2.3  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2.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2.5  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3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接到省政府关于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Ⅳ级响应。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昼夜抗震值班,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3  应急通讯

    指挥小组与上、下级抗震救灾部门应急通讯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需要,配备必要的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掌握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小组成员、上下级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  信息报送

    地震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统一报送指挥小组办公室。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地震烈度);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必要时,可配以图片、录象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和人员,确保准确、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4.2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  应急处置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省厅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省厅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 6  应急结束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省厅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厅办公室平时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传真与省政府信息中心的连接进行认真维护,指挥小组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计算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引导、鼓励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针对当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我厅加强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  监督检查

    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的依据做出修订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应于3个月内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沟通与协作

    指挥小组在应急期内要加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含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贵州省地震局、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部门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