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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010]

2011-01-04   市府办发〔2010〕144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省、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每年市政府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县(特区、区)与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以此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考核范围。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

  各县(特区、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76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四)国家、省、市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负责考核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各县(特区、区)政府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县级部门。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标准参照市安委办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评分,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1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嘉奖的,每嘉奖1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1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或3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下达给市安监局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市、县两级政府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特区、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参照《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市办通字〔2007〕4号)执行。

  (一)市政府对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市政府每2年对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1次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资社保局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