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境内的一切承压固定式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兆帕、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立方米的各种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使用等环节,都必须招待本办法。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国家的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监察检验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劳动部门负责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和重大事故。
地(市)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劳动部门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同按本地区每30台锅炉或每100台压力容器有一名专(兼)职监察人员的比例配备。
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的专业工龄,由自治区劳动部门考核任命,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及任命书,并报国家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监察员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凭其监察证件有权随时进入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有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难。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变动工作,应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并根据劳动部门的授权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有100台次以上检验经历,经考试合格,由自治区劳动部门发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检验人员只能承担其检验员证注明的检验项目。
第三章 设计制造及安装修理管理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具有设计资格证书;
(二)设计、制造锅炉(除E级外)和第三类压力容器,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制造E级锅炉和其它类型压力容器,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查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设计、制造锅炉、压力容器。
第九条 从事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有两名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和考试合格的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同时,应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并报经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能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业务。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严格招待质量管理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规程标准。对于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低劣或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自治区劳动部门有权吊销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许可证。
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经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竣工检验合格,由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由获得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必须配合用户检查产品随带的图纸资料,清点设备,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安装,并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安装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安装全同中必须有保证安装质量的内容。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将设备平面布置图、安装总图及标明与周围建筑物距离的图纸资料,送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安装的分段验收、总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有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总全验收还应有当地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有关的图纸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及验收报告等移交给用户。
安装质量证明书和验收报告上应有安装单位的公章和安装技术负责人的签名。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购买国家定点制造厂生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的制造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设备图纸资料(包括设备随带的一切图纸资料、安装验收记录、安装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方能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指定具有一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经自治区劳动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授权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许可证后,方可独立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如安全附件失灵、本体发生变形、严重腐蚀、裂缝、渗漏、严重缺水、满水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将情况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待隐患彻底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使用单位应持设备使用登记表和使用证,向原登记的劳动部门申请输注销手续,同时将全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新用户。新用户持以上资料到当地劳动部门重新输安装检验及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和运行参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或提高运行参数时,用户应持设计资料、使用变更设计资料、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到原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锅炉用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建立健全水质分析化验与水处理制度。
水处理设备必须同锅炉同时购置、安装和使用,没有水处理设备或水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锅炉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并符合国家《锅炉房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气体充装单位必须向纂以劳动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劳动部门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瓶的充装、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汽车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
第二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由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按有关规范检验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作报废处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用户必须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表及检验报告到原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作报废处理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再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由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一,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的有效日期和下一个检验期。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用户一份,当地劳动部门一份,检验机构一份。
第三十二条 运行锅炉的检验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部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和水压试验。
(一)运行的锅炉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定期检验。新锅炉运行的头两年、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锅炉及汽改水的臣式锅壳式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
(二)锅炉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入运行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下需要重新投入或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改造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必表怀疑时。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全面检验。检验周期应根据容器的技术善和使用条件,由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确定,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第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或全面检验。
第三十四条 槽车衽定期检验,其内容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和修理。槽车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新槽车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槽车的定期检验内容,近舅家的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种气瓶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气瓶定期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在设备检验周期到达之前,向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后,须在七日内将检验日期通知用户。
第三十七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由处自治区劳动部门授权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监检的内容包括实物检查、技术资料审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等。监检产品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
第三十八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认真配合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做好检验工作,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或整改,并经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了生爆炸事故或重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在做好抢救工作的同时设法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用最快方式报自治区劳动部门。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制度。地(市)劳动部门应将辖区内的季度事故汇总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二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部门。自治区劳动部门。自治区劳动部门汇总后于同月十五日前报送劳动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进步,成绩显著的;
(三)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使用,提出卓有成效建议的;
(四)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控制了设备事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坚持安全操作,成绩显著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劳动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焊工、水处理工及无损检测人员未经考试合格,让其上岗操作的;
(三)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
(四)对检查(验)中发现的以及操作人员反映的设备安全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五)不接受安全检查、检验或阻碍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由于本条(一)至(五)项所述情况及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上报的。
第四十三条 对单位的罚款标准:
(一)私自设计、制造或无证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一次性罚款5000-10000无,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二)私自修理或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罚款1000-5000元;
(三)购置非法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或检验期满而不申请检验事宜及接到劳动部门检验通知后仍拒绝进行检验的,罚款500-2000元;
(四)接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300-1000元;
(五)发生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罚款5000-10000元;发生爆炸事故的,罚款10000-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有关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视情节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察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监察、检验员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贪污处理。
第四十六条 罚款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文件
藏劳安字[1993]153号 签发: 泽 西
关于颁发《西藏自治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范》、《西藏自治区在投锅炉检验规范》和《西藏自治区在役压力容器检验规范》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委、、办,各地市劳动局,西藏军区后勤部,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各有关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是承压的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搞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对于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西藏自治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范》、《西藏自治区在役锅炉检验规范》和《西藏自治区在役压力容器检验规范》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希望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三个检验规范。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局或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反映。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在役压力容器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役压力容器的检验,确保安全经济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简称《容规》)规定监察的容器,但不包括气瓶、容解乙炔气瓶、槽车、球形贮罐等。
第三条 本规范所定的检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均遵照《容规》及其所收有物有关技术标准和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条 压力容器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检查内容出具《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报告书应明确提出检验结论和缺陷处理意见,并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 检验员在检验中,若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或受检单位或受检单位提请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或停止运行。
第二章 检验准备
第六条 受检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申请压力容器检验事宜。
第七条 受检单位必须提供受检容器的完整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全附件合格证及调试资料;经劳动部门监检的容器必须具有监检证书、用户单位的使用、检修、操作规程等记录和有关资料,经检验部门检验过的容器还必须有检验报告。
第八条 压力容器应具备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资料。若设计、制造单位沿款向使用单位提供的,应无条件向用户提供或予以说明。
第九条 检验员应向受检单位说明容器检验申请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受检单位应对检验工作提供方便,并派专人配合,若准备工作或安全工作不落实,检验员有权停止检验工作。
第三章 容器的检验
第十条 根据《容规》要求和容器的实际工作情况,将容器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可分为处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全面检验。
第十一条 首次检验
1.资料审查,审查资料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是否符合《容规》的要求,,按《容规》审查竣工图,对中压以上的反应,贮运容器不应有主要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等;设计、制造必须有许可证。对新容器的检验必须注意有无当地劳动部门的产品监检证书。
2.审查图纸、强度计算书,了解容器的结构型式、技术特性等。
3.审查《质量证明书》中材质报告、核对材质是否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主要受压零件(筒身、封头、法兰、主螺栓、加强板、试板等)材质的理化性能,焊材的理化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对存在疑问的数据,应请受检单位向制造厂索取原始数据凭证。
4.审查《质量证明书》中无损探伤报告,对探伤的设备、比率、探伤长度,按《GB3323-87》及图纸要求进行审查。
5.上术这资料审查中,若资料不全或存在疑问,检验员应查明情况并记录在检验报告中。
第十二条 容器外观检查
1.铭牌必须符合《容规》要求,铭牌上至少应载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年月、容器名称、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壁温()及容器总重(kg)等,编号是否与资料一致,有保温层的容器铭牌必须露出保温层外面
2.根据图纸及《质量证明书》测量容器的直径、长度、封头表面最大凹凸量,直边最大纵向皱折深度,焊缝错边量及对接焊缝处形成的棱角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肉眼检查焊接接头的内外表面及热影响区质量,有无裂纹、焊瘤、气孔、弧坑、夹渣、漏焊等缺陷,测量咬边深度。若有怀疑,可用放大镜及无损探伤检查。
4.容器焊缝不允许有十字焊缝结构,相邻之间的焊缝距离须大于3倍筒体的厚度,且不小于100mm。
5.对封头及筒体测厚时,每筒节不少于2点,对多板拼成的每板也不少于2点,每点重复3次。
6.法兰面应垂址于接管或筒体的主轴中心线。接管法兰螺栓通孔不应和壳体主轴中心线相重合,应对称地分布在它的两侧。有特殊要还应,应在图样上说明。若对螺纹接头有怀疑,可拆开以核对有效螺纹长度,并注意螺栓质量。
7.内径 100mm的反应、贮运容器,不能利用其他可拆装置进行内部检查时,应开设入孔检查孔,入孔的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附件检查
1.压力表。核对容器所装压力表的数量,确认表盘直径、刻度范围、精度等是否符合《容规》。压力表是否在检验周期内及是否铅封。
2.安全阀爆破片。核对有关铭牌、标志、合格证,查看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整,爆破片的试验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定期高度必须有高度报告。
第十四条 安装质量检查
1.根据图纸要求,检查容器支座是否符合规定,要注意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容器表面有无锈蚀等缺点,是否按有关规定漆色。
3.当压源和压力高于容器最高工作压力时,应检查是否安装了高度合格的减压阀,液面计选型、安装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
在待容器投入使用后,按《容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四章 外部检验
外部检验可在容器运行时进行。
第十六条 查阅资料,主要了解运行记录,审查修理和检验记录,若受检容器缺少档案资料,则应督促建档。
第十七条 外观检查
1.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铭牌是否完好,并进行多点测厚,若测出的厚度小于最小壁厚,须重新进行强度校核。
2.检查容器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异常现象,尤其要注意形状变化部及热影响区部位。
3.检查各焊缝、接管焊缝等有无渗漏和泄漏。
4.对经常开启端盖等容器,应注意紧固结构是否有变形、磨损等异常现象。
第十八条 安全附件检查
1.安全阀
将工作压力提高至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以验证它是否符合要求。运行时若无法试验,可在检验员同意的限期内,拆下进行调试,并将调试结果归入档案。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铅封是否完好,同系统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其校验结果需归入档案。
3.爆破片
核实爆破片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条件。
4.容器系统中的减压阀、截止阀是否完好、阀门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泄漏、锈蚀、卡死等现象。
5.检查液位计、温度计是否完好。
第五章 内外部检验
内外部检验应在容器停止使用时进行,打开入孔(或检查孔),使检验员能对容器内部进行观察、检验。
第十九条 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按本规范4进行。
第二十条 检查容器内表面及焊缝质量,对腐蚀处必须进行测厚,对焊缝质量有怀疑之处必须进行无损检测。
第二十一条 对容器的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附件应送有关部门进行校验。
第六章 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在容器使用6年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内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按本规范5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拆除容器的外保温层、内部衬里及内件,以便检验员能对容器进行全面检查,对主要焊缝还要进行无损检测。
第二十五条 以上检验工作合格后,对容器进行耐压试验。
第七章 一般缺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一九八四年底前役用的而又未进行过全面检验的在役压力容器,均参照《容规》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料不全的容器
1.新容器由用户向制造厂索取资料。
2.旧容器若无法补齐资料,则至少要弄清材质,进行取样分析,并按同类材料的最低性能进行强度校核。
第二十八条 结构与图纸不符的容器
1.应由使用单位与设计单位联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以经设计单位同意的修改资料及书面报告为证。
第二十九条 实际几何尺寸与图纸不符。
若相差小不予处理。相差较大时,必须要求用户与制造厂联系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机械损伤,工卡、痕迹、电弧擦伤、弧坑等缺陷,一般可打磨消除或打磨消除后补焊。
第三十一条 焊缝气孔、错边、棱角等缺陷,若属一般性超标者可作打磨处理或不予处理,若飞行员较严重者,一般应在该部位作无损探伤后再作处理。
第三十二条 焊缝加强高超差,一般不作处理,若太高,可作打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温容器,交变载荷或频繁间歇操作容器的焊缝咬边,都应打磨消除。
第三十四条 容器厚度低于最小壁厚,须进行强度校核,校核合格后可以使用,若不满足强度要求须降压使用。
第三十五条 盛装易燃、剧毒介质的容器和低、高温空器,其材质性能不符合设计规定,材质不明或使用情况不符,应限期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若容器存在《容规》不允许的结构,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安全阀过期未调试的,应要求使用单位校验或调试,调试项目包括开启压力、全开压力、回座压力。
第三十八条 压力表未校验,应立即更换或校验。
第八章 检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 检验结束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的所有内容都要载入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检验结论
1.合格。
2.可继续使用。
3.做一般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4.需做妥善安排有计划地解决,可继续或限定条件使用。
5.危及安全的严重缺陷,应立即处置。根据处理结果和具体情况,确定继续或限定条件使用,或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 检验报告由用户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全区在役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并对在役压力容器的检验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西藏自治区劳动局提出并发布实施。
本规范由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顺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起草人刘予敬。
西藏自治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的安装质量,保证锅炉结构的可靠性,根据《TJ231(六)-78第四篇工业锅炉安装》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固定式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X104Kcal/h) 的热水锅炉。
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二章 检验程序
第三条 要制定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监检。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先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了送和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具有相应等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由安装单位向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申请安装监检。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均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及时与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及日期,以便于监检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 锅炉安装总体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签发检验报告并转发安装单位。工程转移交建设单位后,有关资料均应由建设单位归入锅炉档案。
第三章 监检项目与质量监督要求
第九条 技术资料审查
1.审阅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锅炉房工艺布置图及有关设计说明。
(2)锅炉房汽水系统图及管道布置图。
(3)锅炉总图、本体图。
(4)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5)受压元件设计变更通知书。
(6)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7)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2.检查安装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1)锅炉安装技术方案及措施(散装锅炉)。
(2)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焊接工艺规程。
(4)安装技术原始记录卡片。
第十条 基础、钢架、锅面就位检查
1.锅炉基础
(1)检查基础验收记录。
(2)复查基础,应无裂缝、露筋、洞孔和下沉等质量问题。
(3)基础外形尺寸和位置尺寸应符合土建设设计图纸要求。
2.立柱、横梁等钢结构体。
(1)检查钢架组装记录。
(2)复查立柱、横梁在组装前的尺寸偏差,应符合《TJ231工业安装》(表VI-4-1)的要求。
(3)立柱、横梁组装尺寸偏差,应符合《TJ231工业锅炉安装》(表VI-4-2)的要求组装连接时无漏焊,焊高应符合图纸要求。
3.锅筒集箱就位检查
(1)检查锅筒、集箱就位安装记录。
(2)复查锅筒、集箱表面和短管焊接处有无裂纹、碰伤、分层等缺陷。
(3)复查锅筒、集箱就位尺寸。
(4)复查锅筒活动支座安装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管子胀接、焊接质量检查
1.水冷壁管,对流管束与锅筒的胀接连接。
(1)检查管子胀接记录。
(2)胀秋率一般应控制在1-2.1%范围内,复查有无明显的过胀和胀不足现象。
(3)胀接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板边应有12-15 的嗽叭口,板国起点与管板表面应平齐。
(4)胀接管管端的硬度应小于管板在硬度,且小于HB170。
(5)管子一端为胀接,另一端为焊接,应先焊后胀。
2.和子焊接质量检查。
(1)焊工资格审查,焊工证有效期,及焊工考试合格项目。
(2)检查焊缝分布记录,焊缝质量检查记录以及通球试验记录。
(3)焊接材料质量证明。
(4)现场检验管子的对接焊缝,应在直的部分,焊缝到弯曲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同根管子上的两焊缝间距不应小于300mm,一定长度内的管子焊缝数可参照《TJ231工业锅炉安装》第25条的规定。
(5)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6)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条规定,对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小于9.81MPa的管子(不包括接触焊)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应以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抽查接头数的2-5%。
(7)管子焊缝附近应有焊式代号钢印。
3.对锅筒、集箱进行内部检查,参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十二条 水压试验
1.锅炉的汽、水压力系统及其附属装置组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2.水压试验的准备工作
(1)水压试验的环境温度应高于5 ℃,否则应有防冻措施。
(2)用水温度为20-70 ℃。
(3)暴露检查部件,装设校验合格的压力表。
3.水压试验要按程序进行,即:水压试验中,当水压缓慢上长至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各部分有无漏水,然后再升至工作压力,保持5分钟,期间压力下降不应超过0.05MPa,当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再行检查。
4.水压试验合格标准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铆缝和胀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十三条 总体验收
1.检查炉墙砌筑质量和膨胀检验记录。
2.查阅安全检查附件、仪表安装记录。
3.查阅锅炉试运行记录。
4.检查安全附件和仪表的安装情况。
5.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6.高低水位警报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7.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8.排污装置是否渗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全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并对锅炉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参加工程总验收后,检验员及时填写检验报告并签字,经锅炉检验工程师审核批准,盖“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工程总体验收时,当地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西藏自治区劳动局提出并发布实施。
本规范由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起草人刘子敬。
西藏自治区在役锅炉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在役锅炉检验程序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压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 ≥5X104Kcal/小时的热水锅炉。
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在役锅炉检验包括锅炉正常运行或因事故、改造、修理后的停炉状态的安全性能检验、水压试验检验及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本规范制订了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不包括新装锅炉的检验。
第四条 本规范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程》及上级劳动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时,应以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 检验依据: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锅炉运行状态下检验规则》。
5.与被检锅炉有关的国际标准、部颁标准及专业标准。
6.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第六条 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
1.在役锅炉的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在役锅炉检验资格的单位承担。
2.独立承担在役锅炉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检验员证,无证人员不能独立承担在役锅炉检验工作,但可协助持证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
第七条 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
1.办理锅炉检验申请手续,填写《锅炉检验申请单》。
2.准备好与被检锅炉有关的技术资料(总图、本体图、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改造、修理记录;历年检验报告等,供检验员查阅。
3.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边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1)需要进行登高(离地3米以上)检验作业的,应搭设脚手架。
(2)准备好检验安全电源,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3)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刀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再通风换气。
(4)清除锅炉内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保留水垢样品,供检验人员检查。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档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6)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面上锁。
4.停止锅炉房内与检验无关的工作,受检单位锅炉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向检验中详细陈述锅炉的运行、保养情况,提供运行记录并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5.拆除有关的安全附件,且检修后放置炉前待检。
第九条 检验人员的准备:
1.认真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2.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情况。
3.检验员进入检验现场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并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第三章 停炉时的内部检查
第十条 根据在役锅炉类型,制订检验工作程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停炉内部检验,以检验锅炉本体为主。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关缺陷的部位。
2.有地鼓疱、凹陷等变形,重点检查炉胆、锅筒、防焦箱等受高温辅射热部位。
3.有无弯曲、胀粗等变形,重点检查炉膛水冷壁管、过热器管等。
4.有无裂纹。重点检查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加强元件与被加强元件的连接部位;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炉门圈和喉管炎侧伸出端,膜式壁及胀接管端等处有无裂纹。
5.锅炉受压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检查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外表面;主汽阀附近锅筒外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 、集箱连接处;在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元件扳边处;锅筒和砖衬接触处。
6.有无磨损。重点检查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束。
7.有无泄漏。重点检查胀接管口和铆焊接处。
8.锅炉内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检查主要受热面、立式锅炉U型脚,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二条 停炉时外部检验,重点检查安全附件规格、数量,必要的保护装置及附属设备是否齐全、安装是否准确,计量是否有效、保养是否完好。
第四章 运行状态下检验
第十三条 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第十四条 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的,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考克处有无渗漏现象。
第十五条 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检查给水、排污装置是否正常。
第十七条 校验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校验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第十九条 校验熄炎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第二十条 查看人孔、手孔、法兰、考克、阀门等及其它连接管道接关处有无泄漏。
第二十一条 查看钢架有无变形、烧红;炉膛有无漏烟、漏火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 检查膨胀指示器动作是否正常。
第五章 水压试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到6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第二十四条 水丈夫试验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压试验的要求和程序: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不得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工作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拆除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蓁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4.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每表都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 ℃ ,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应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和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则可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
8.焊接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铆接锅炉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
(1)在受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焊缝和胀口处,在降到工和压力后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六章 事故检验
第二十六条 当锅炉发生脱水、渗漏、变形、爆管、裂纹、爆炸赞美顺利地应进行事故检验。
第二十七条 锅炉事故检验要制订程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事故检验时,首先应观察事故现场,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然后确定事故检验方案。
第二十九条 检验结束后应出具锅炉事故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中应有事故损坏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第三十条 重大事故检验后的判废程序按三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缺陷处理
第三十一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否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入运行、观察使用、降压使用、修理后运行或判废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9、2、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筒节自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板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深度 ≤2mm时可磨平后观察使用;裂纹深度超过2mm,但长度不超过1/4周长时,可作补焊并磨光修理。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1)呈封闭状的裂纹;
(2)从管孔向外呈福射状的裂纹;
(3)连续穿过4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4)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5)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更换。
7.水管、烟管的管端环形裂纹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炉门圈、出烟口与炉胆的角焊缝及端部裂纹,轻者可补焊,严重者应更换。
第三十三条 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工作压力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作修理,观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