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陕安监管发[2002]23号),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及安全技术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非煤矿山安全技术评估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上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颁发《陕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确保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
1、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技术评估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省非煤矿山安全技术专家组对县属以上(含县属)矿山企业进行评估,专家组向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2、各市矿山安全技术评估工作由各市安全监管局领导,由省上委托市安全技术非煤矿山评估专家组对本辖区的县以下矿山企业进行评估。专家组向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3、根据安全监管部门的安排,从专家组抽调有关人员开展工作,并指定负责人。
4、专家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任务。
5、省安全监管局监督一处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评估的日常工作和颁证业务。
三、安全评估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1、在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派专家组进行安全评估工作之前,被评矿山应进行自检,写出自检的安全技术报告,分别上报省、市安全监管局,以便安排进行评估。
2、专家组在评估工作开始前先阅读矿山的自检报告,然后赴矿山进行评估工作。
3、专家组到现场后,矿山需提供必要的技术图纸和文件等资料,并按评估内容介绍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状况。
4、专家组到现场要认真进行实地考察,再了解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并与矿山领导和技术人员进行座谈。
5、专家组返回后,按照要求编写评估报告,填写有关表格,并附评估人员名单。
6、安全评估报告由专家组组长审查签字后,分别上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安全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1)矿山持证情况审查,即工商局颁发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效期;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山开采许可证”及有效期;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及有效期;公安部门颁发的“火工证”及有效期。
(2)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是否按要求健全。
(3)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执行情况如何。
(4)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否受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地质
地质工作安全评估的内容是:
(1)进行地质调查工作及调查手段(槽探、钻探、坑探、刻槽取样)等,是否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
(2)地质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3、采矿
矿山企业安全评估的内容是:
(1)矿山企业的设计是否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2)矿山地表工业广场、生活区及运输线路、废石场等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有无潜在威胁生产与人员的安全隐患。
(3)地下开采的矿山是否具有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开拓系统(完整的提升、运输、通风、供电、给排水、照明、通讯)等。
(4)矿山采用的开采顺序是否合理,有无安全隐患。
(5)井下矿山采用的采矿方法是否合理,采切工程及工作面有无安全隐患。
(6)矿柱是否及时回采,采空区是否及时处理。
(7)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其充填系统及其设施有无安全隐患。
(8)采用崩落采矿法的矿山,其覆岩厚度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地表陷落区及移动带是否危及地表及井下安全。
(9)采用留矿采矿法的矿山,其留矿堆中有无空洞。
(10)采场地压管理方法及其手段是否安全可靠。
(11)矿山溜井(包括采场溜井)的布置及结构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12)矿井通风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13)采矿机械电气设备的使用是否安全可靠。
(14)井下巷道规格、轨道及管线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15)井巷掘进及支护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16)地表水系及井下涌水是否对井下安全生产有影响,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
(17)自然灾害(暴雨、泥石流、滚石、滑坡等)对矿山开采受到一定威胁时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
(18)露天开采的边坡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19)露天的采装运设备及运输系统是否完善,有无事故隐患。
(20)露天及其深部地采之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1)露天的采剥作业的工艺环节有无不安全因素存在。
(22)露天排土场位置选择是否合理,稳定性如何,有无危及环境安全的隐患。
(23)水文地质及气象条件对露采有无安全上的影响。
(24)砂矿开采的设备及其使用有无安全上的问题存在。
(25)砂矿河道开采是否符合河道排洪的要求。
(26)砂矿开采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7)黄金矿山的地表堆浸场有无安全隐患。
(28)黄金矿山的黄金冶炼及保管有无安全隐患。
(29)全放射性物质的矿山,其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30)地表易燃、易爆场所及高硫矿床开采的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合理。
4、选矿
(1)选矿机械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选矿流程、易燃、易爆及剧毒药剂的运输、贮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选矿废水的排放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4)选矿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及其原因与责任。
(5)起吊设备是否完好,安全可靠。
(6)人行通道、平台护栏、输送胶带、扶梯等设施是否畅通,安全性如何。
(7)选厂是否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是否受过安全培训。
5、尾矿库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运用管理是否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承担尾矿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新建、扩容尾矿库工程是否通过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
(3)尾矿库工程评估内容包括尾矿坝、排洪工程、尾矿输送及回水系统等部分。尾矿库评估主要从尾矿库工程安全度和尾矿库危害程度两方面作出评价。
4)尾矿库评价依据国家经贸委《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尾矿库安全评估实施办法》。
6、爆破对铁路、公路、水电、爆破评估内容为:
(一)、采矿爆破:
(1)爆破设计单位、人员资质情况。
(2)涉爆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情况。
(3)大爆破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光缆、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进行实施爆破时的方案必须经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4)爆破器材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5)爆破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取证情况。
(二)城镇拆除爆破:
(1)爆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审查。
(2)拆除爆破的环境安全评估。
(3)爆破安全距离校核。
(4)爆破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5)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下爆破安全技术方案的审定。
(6)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销毁的合法有效性。对从事岩土工程、地质勘探、矿岩采掘、隧道、路堑、水利电力爆破作业及城镇拆除爆破等其一次爆破炸药量超过200KG时,必须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对从事各种爆破作业的外省单位,必须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待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石油及天然气
(1)石油天然气勘查和开采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2)石油天然气作业中的设备设置、安装及钻井过程起下钻机接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采用爆炸松扣及射孔用爆破器材,其储存、运输及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
(4)对于卡钻、井下落物等井内事故的处理,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钻井过程中,遇到有毒有害气体CO2和H2S,有无安全防范措施。
(6)从事石油天然气作业的人员进行防喷、防爆、防火、防毒与急救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7)采油现场严禁吸烟动火,禁止穿戴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有铁钉的鞋,不得使用化纤抹布及敲打铁器。未经批准,未带防火装置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井场。钻井过程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安装防喷器等安全技术措施。
(8)酸化及压裂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品,统一指挥,各司其责。
(9)切实做好钻井油气层前的压井等安全准备工作,根据实钻资料及地层破漏压力、dc指数和页岩密度等方法,进行的随钻压力监测来校正原井控设计,并及时进行工程地质、泥浆和井控装备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10)灾难性的井喷常伴随火灾和伴生有毒有害物质发生,井场附近的机电设备必须是防爆型且自成体系,并配备足够的防火器材。现场人员佩戴防毒、防火服装、面具。
(11)严格执行井控操作“合格证”制度,持证上岗,确保采油气井场的安全。
(12)油气田的压裂、射孔、解扣、整形、补贴、解卡等涉爆作业,必须在有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