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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2001]

2005-04-06   陕政发〔2001〕4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

  本规定所称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和军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从其规定。

  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贸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交通厅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注册;使用、储存、运输、销售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全省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工作。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项目,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

  禁止乡镇、个体企业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活动。

  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按《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发《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向从业人员讲明化学危险品的特性、危害性及预防与急救措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要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制订重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演练。

  凡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的企业,应按《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贸易管理办公室颁发《经营许可证》。

  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罐区)须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易燃易爆消防安全许可证》。

  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罐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根据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计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化学危险品大型仓库(罐区)应设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他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在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内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罐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业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龄或安全行车里程达5万公里以上,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加装罐体,须由省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罐体的检验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应遵守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路线、运行时间,中途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