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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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省委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省应急委员会,对外以省政府名义行使职能,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陕西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及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要在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
对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国务院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3.2.4指挥与协调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需要国务院处置的,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我省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请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死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是配合公安、武警和其他专业队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力量;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省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交办、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西安铁路局、省交通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