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煤炭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0〕59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信息保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杜绝误报、迟报、压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紧急险情范围
第三条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第四条 重大紧急险情包括:
(一)较大以上涉险事故
1.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因突发状况致使从业人员处于危险状态);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空气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险情);
5.危及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烟火药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险情)。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险情
1.因地震、风沙、暴雪、强暴雨、洪水、泥石流、塌陷等季节性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2.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3.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石油天然气井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4.涉及环保、质监、国土、气象、地震、建设等相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5.国家、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注及领导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三)安全生产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善后、伤员救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以及事故隐患督办落实情况;
3.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带来较大社会影响,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五条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政府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的综合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是核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报告工作,遇有事故(险情)发生,要迅速进入岗位,主动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负责信息报告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报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信息。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后,报同级政府时立即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或险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但情况紧急下,先以电话形式报告事故(险情)概况,再书面报告,出现新情况应及时续报。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市局事故(险情)信息报送内容按附件1填写。
第九条 煤矿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条 信息报告至省局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或险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抢险救援的简要情况;
(七)信息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送人及联系电话;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电话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 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四)事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第四章 信息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后,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安排有关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将现场事故(险情)信息以及新发生的情况及时报送作为一项职责和重要工作。事故或险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或险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或险情信息。
第十七条 省局内部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按附件2实施。
第十八条 举报信息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置:
(一)省局值班人员接到上级举报信息核查通知书和相关单位、个人举报信息后,应立即递交局机要室。机要人员应立即按程序报送局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按照领导批示,送相关业务处室。
(二)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局领导批示,核查举报信息的真实情况。核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有关局领导审定。
(三)需要有关市局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由省局相关处室下达核查通知书,市局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有关市局接到举报信息或省局核查通知书后,要组织调查核实,掌握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在15日内向省局报告核查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省局对各市局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和信息处置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创先争优的内容之一。对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处置得当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成有关单位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7年8月22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事故(险情)信息快报 2、陕西省安全监管局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职责分工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