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增强烟花爆竹企业遵法守规意识,减少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从本质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政策,制定了《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该《办法》是加强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又一新举措,有利于维护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批发秩序,有利于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监管行为,也有利于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各市(区)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办法》内容,掌握重点,领会精神,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完善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理顺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措施,提高执法质量。做到有具体要求、有配套措施、有专人负责。特别是蒲城、富平、凤翔县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量,抓好各项落实工作。二是确保各种信息数据上报渠道畅通。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做到统计及时,数据准确,真实有效。三是加大整改力度。企业要针对每次扣分的项目和整改指令的要求,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程序,公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是严格监管执法程序。要按照《办法》及相关行政执法、隐患排查规定,认真填写相关文书,做到执法规范,程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完整、准确。二是公正执法检查。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擅自降低或提高记分标准、徇私舞弊。三是严格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后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
请将《办法》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查询方式: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栏内查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烟花爆竹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持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企业实施违规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烟花爆竹企业予以记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责任追究。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24分、12分、6分、3分、2分、1分六档。
第五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4分: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房、库房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超过核定限药量的;
3.未经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工房、库房或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七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发生一次伤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的;
3.超出许可品种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
4.许可证期满或暂扣期间仍在违规生产经营的;
5.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6.未按规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7.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
8.未按规定聘用残疾人、未满18周岁或65岁以上人员的;
9.应急救援组织不完善的;
10.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或不在良好状态的;
11.生产厂区、库区机动车辆无防火罩的;
12.采购无证企业原材料或烟花爆竹产品的;
13.未落实高温雷雨或严冬季节停止作业规定的;
14.经营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
15.生产厂区工房、库房无防静电、避雷设施的;
16.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资质证上岗的;
17.销售未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省外烟花爆竹产品及原材料的。
第八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工房、库房防爆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作业标准的;
4.生产厂区、库区私拉电线或线路排布不规范的;
5.生产厂区、库区违规住人的;
6.未配备专用危爆运输车辆的;
7.1.1级生产工房喷淋设施、防导静电设施或沉淀池不完善的;
8.厂区、库区种植含油树种或影响安全生产植物的;
9.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10.生产区逃生通道不畅的。
第九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未在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建立原材料、产品流向和出入库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地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4.工房、库房标识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制作或内容与其功能不相符的;
5.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区、库区人防、犬防、技防(视频监控报警)措施的;
6.生产区、库区门卫未认真履行职责,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生产厂区、库区的;
7.未定期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的;
8.工房、库房耐火等级不够的;
9.道路硬化不达标的;
10.更衣或洗浴设施不完善的;
11.带药生产工房内有铁质生产工具或工作台、架有铁钉外露的;
12.消防水池、水源或消防栓水压不足的;排水系统不顺畅的;
13.中转库、成品库内堆垛有超高或倒塌现象的;
14.业务资料无专用资料柜,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1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定期开展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16.未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中转库、成品库防止小动物进入设施、通风设施或防潮设施不完善的;
2.生产区、库区内危险废弃杂物未及时清理的;
3.员工在厂区、库区接听手机电话的;
4.作业时工房内应急水桶无水的;
5.工房内药物粉尘未及时冲洗清理的;
6.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或不符合安全规范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24分。一个记分年度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24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 违规记分与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及责任追究同步分别执行,处罚及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记分的同时,责令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要重复记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企业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分,累加分值。
第十四条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记分,主要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为主,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记分时必须填写记分登记单、企业违规记分登记卡(见附件),由企业在场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同时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个问题重复记分。
第十七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第一个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及隐患整改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及隐患整改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对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对违规记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的违规记分分值满12分的,当地安监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停产整顿;满24分的,由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被依法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违规记分的烟花爆竹企业,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遵规守纪企业奖牌;
(2)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换发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免于安全现状评价;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可授予安全生产经营(批发)标准化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查询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至2013年6月1日失效,期满后重新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