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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

2008-01-16   嘉政发[2007]8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各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较好的态势,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总体上,我市安全生产水平还不高,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依法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分析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市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意见》(甘安办发[2007]5号]文件规定,我省“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我市要将这两项综合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确保完成。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原则,明确各自职责,针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有关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快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宏观指导,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依法履行有关行政许可职责。组织、指导有关行业及企业推广安全科技、普及安全文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负责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的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负责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和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关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建设施工队伍、施工现场、旅客运输和建设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审验和路查监督力度。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施工、防洪、水报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大中型水库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防洪措施。

  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使用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严把证照审批、登记注册关,对特许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特殊行业前置审批制度,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方可发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变更或吊销经整顿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校办产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校园、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和不安全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农林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很抓野外火源管理工作;负责农用机动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农用运输车辆带病运行、违章载客的现象,防止农机事故发生。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部门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而逐年有所增加。

  旅游、文化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监管,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保障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定期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报告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业,由负责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措施。涉及多部门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属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央和省属企业以外的企业至少进行2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召开督办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被检单位,并进行建档登记,从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五个方面进行督促落实。

  三、强化管理,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并做好整改。有关部门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时,应当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其中;同时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先进评比、享受优惠政策等的先决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管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责任追究。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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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提高事故赔偿标准等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发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等,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水平。

  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住重点、巩固基础、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要求,把专项整治同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及严肃责任追究结合起来,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点加大对尾矿库、露天边坡、采空区等重大隐患和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面,继续加强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危化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突出高违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开展一般性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推行烟花爆竹标准化生产。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管理职能,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加大无证驾驶、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违法超车、违法装载、违章停车和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格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继续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进一步改造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加强长途客车营运的安全管理。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的立案销案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监控。

  (四)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贮存安全。

  (五)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由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以预防建筑安全事故为重点,大力开展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施工坍塌、塔吊倒塌和房屋拆除等事故多发类型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索道和大型娱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七)水利、农林、旅游、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强化水利工程设施、农机、林业、旅游景区、学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五、协调配合,联合执法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继续加大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水平,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协作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实施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联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联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监管网络建设以及专项经费投入

  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的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落实到位,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提高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完善安全监管网络,尽快建立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