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白银、定西、天水、武威、陇南、平凉、庆阳、甘南、临夏(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给我省陇南、甘南、天水、等市、州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部分企业出现尾矿库坍塌、井下巷道变形、露天边坡滑坡、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受损和厂房倒塌等险情,受灾严重。
地震发生后,全省灾区企业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委也派出安全生产专家指导组到我省指导工作。
当前,全省受灾企业正在逐步恢复生产,但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对地震造成的潜在危害认识不足、地震灾后隐患排查深度不够,个别高危企业对地震造成的重大隐患未治理就急于恢复生产,埋下了新的事故隐患。为指导受灾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安全复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114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做好地震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安委明电[2008]1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指导组现场调研的意见,现就地震灾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复产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安全复产
受灾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企业受灾情况,指导企业安全复产,既要尽快恢复灾区经济发展,又要确保安全生产;要根据企业受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分类指导企业安全复产。灾情较轻的企业,要在隐患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分阶段恢复生产;灾情较重的企业,要在重大隐患治理销号或者落实监控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地震中损毁严重的企业,不能急于复产,要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难以恢复、需要重建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整合、搬迁或关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本地区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地震受灾企业的恢复生产要在对灾情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产方案。恢复生产过程中要注重安全技术支撑,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施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复产。
二、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复产的指导工作,指导、帮助、协调受灾企业对因地震造成的地质灾害、厂房建筑隐患、设备设施损毁等开展评估、鉴定、检测检验等工作。各有关市、州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强化为受灾企业服务的意识。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企业开展灾后评估,科学制定复产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保障、有秩序地恢复生产,防范恢复生产期间生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复产的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帮助企业制定安全复产方案;要对企业灾后出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建立台帐,落实重大隐患跟踪监管责任人,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要积极协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对地震造成的重大隐患组织开展评估、会诊和治理工作,确保当前余震不断的情况下不再发生次生灾害。
三、遵照相关程序,科学组织复产
受灾企业恢复生产要按照相关程序,彻底消除隐患,保障安全条件,确保复产期间和复产后的安全生产。
(一)隐患排查与分类。要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地震前已存在隐患的变化情况和地震后新产生的隐患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隐患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台帐,落实责任。
(二)隐患监控与治理。要针对隐患的不同类别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监控和管理,对地震后新产生的隐患和因地震导致其危险性加剧的已有隐患要重点治理;短期内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请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三)制定复产方案。要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周密的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复产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方案中涉及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复产方案中要有防范余震造成次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复产方案要报送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复产前要重视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特别要针对灾后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职工和进入企业的新职工开展安全培训。要制定学习教育签名制度,真正使每个员工都了解本岗位作业环境和安全条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内容要包括防震知识与技能。
(五)组织实施复产。要按照循序渐进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分区域、分系统、分阶段逐步恢复生产;要确保重大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监控,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恢复生产。复产过程中要加强对外包队伍和外委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承担工程项目。
(六)加强应急保障。在当前余震还时有发生的时期,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恢复生产的特点和防范余震的要求以及汛期的洪水威胁,落实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准备,包括组织领导、专业技术人员、通讯保障和救援物资等;要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调动专业力量,强化技术支撑
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要主动为受灾企业的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开展对受灾企业的技术服务,特别是对地震后新出现的主要设备设施损毁、厂房基础开裂、尾矿坝体垮塌和井下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受损等重大隐患进行评估、评价或检测检验,提出企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意见和措施建议,帮助受灾企业制定恢复生产方案,确保安全复产。
五、突出重点部位,认真排查隐患
不同类型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灾情特点,对事故易发环节和重点部位认真排查,为灾后安全复产奠定坚实基础。
安全生产专家指导组在对受灾企业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选冶、建材等企业地震后出现的险情、应重点排查的部位和建议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供相关企业参考。其他行业也应参照确定本行业企业地震后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和制定相应技术措施。
(一)煤矿
煤矿企业在地震灾害中受损的部位和系统主要有: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系统、变电所、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及储气罐、洗选装系统,井下水泵房、变电所、火药库、管线系统、电气系统、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及主要通风设备设施等。
1、对于受地震灾害损毁比较严重的矿井和震后停产的矿井,必须由专业救护队先行下井,进行全面侦察,探明情况;根据损毁和受灾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逐步恢复通风、供电等系统运行。在恢复生产之前,要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2、主要通风机房、主副提升机房及井架、罐道、变电所、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及储气罐、洗选装系统,井下水泵房,重点检查基础及墙体有无开裂、沉降现象,设备设施是否倾斜、变形、移位和损毁,火药库的安全设施完好情况,风机运行中有无异常现象,瓦斯抽放系统有无泄露。
3、井下管线系统重点检查是否有变形、破损、脱落、断裂现象;电缆是否有拉断、脱落和升温现象,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好。
4、主要巷道及硐室重点检查是否有变形、片帮、冒顶现象,特别要认真排查在地质构造带巷道的破坏情况。
5、矿井通风系统重点检查通风构筑物是否损坏;采空区和火区的密闭是否损坏,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6、针对矿井瓦斯、水、火及矿压等灾害,重点检查瓦斯涌出是否异常,有无瓦斯积聚,是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现象;井下是否有火区,火区灾害气体是否外泄,火区是否有蔓延和扩大现象,有无其他发火征兆;井下水是否有异常涌出现象,有无地表水通过裂缝渗入井下迹象。
7、对受损的重要设备设施,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和评价,对矿井安全仪器仪表要进行调校后,方可投入运行;提升运输系统要先空载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8、检查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通道和出口是否畅通。煤矿企业要对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及完善,特别要增加地震灾害应急内容,并进行演练。
(二)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企业在地震中受损严重的部位主要集中在矿山井巷、地面设施、露天采场边坡和矿区道路等。
1、对于地下矿山,在隐患排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先恢复供电和通风,排除井下积水,再全面检查和处理安全出口、运输提升系统、通讯信号系统、采掘系统的顺序。对矿岩中的裂隙、软岩、破碎带、松动矿岩等容易引起冒顶片帮的部位应重点检查和处理,及时处理松动矿岩,发现破碎带和软岩应及时支护。
2、对于露天采场,应重点检查采场边坡和矿区道路,及时疏通矿区运输道路,处理采场边坡裂隙、滑塌部位,清理浮石,修复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对有潜在滑坡危险的边坡应进行削坡处理。
3、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严密监测地压变化,地压活动突出的矿山应有专人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强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4、恢复生产前还应检查矿区内震后的水文地质情况,查清山体滑坡、裂隙、地表水、地下水、采空区有无威胁矿井和采场安全,对可能产生较大滑坡、泥石流、透水危险的,应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方案。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明的不得盲目恢复生产。
5、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应重点检查集输站场、管道线路、穿跨越受损情况,要对埋地管线的变形、断裂、泄漏等进行排查与监测,特别要防范余震造成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对管线的直接损毁。
(三)尾矿库
地震后尾矿库的险情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坝体移位、塌陷;二是坝体出现裂缝,坝下渗水量加大;三是部分排洪沟塌陷、淤堵,排水斜槽管跑混;四是库区周边山体滑坡。
1、针对坝体移位、塌陷、裂缝等现象,可采取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对堆积坡进行削坡和放缓坝坡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的方式,还可以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位置。
2、针对库区岸坡的稳定性,要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3、在防洪、排水设施方面,要检查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重点是排水井井壁、排水斜槽、排水涵管、排水隧洞等部位。
4、针对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措施处理;也可采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的措施处理。
5、部分尾矿库因地震造成主坝、初期坝严重垮塌的,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或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消除隐患。针对子坝要注意观察其稳定性能,防止尾矿液化使坝体垮塌,尾矿浆流淌冲毁堆筑的子坝。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地震后出现了设备基础下沉或开裂;生产和储存设备、管线位移、倾斜和变形;电气仪表、监控系统及安全附件损坏等隐患。涉及压缩氧气、硫酸、成品油、液化气、甲苯二异氰酸酯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有害特性。
1、检查设备基础下沉或开裂等受损情况。检查重要机组、反应容器、管道等设备有无位移、倾斜和变形。检查联锁装置、安全附件、电气仪表是否正常工作。检查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公用工程是否正常,满足要求。危化品储存设施应对储罐罐体、阀门、管线、应急系统、报警系统、安全附件,防泄漏、防雷、防汛、防震、防倒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完好。检查加油站、液化气体充装站的充装设备管道、仪表、安全附件和静电接地良好,装卸软管进行压力试验合格,防超装措施可靠。
2、对受损严重需要进行检测评估的建构筑物、承压设备、电气仪表、安全附件、防雷电、防静电等设备和设施由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并落实整改。对受损的建构筑物予以加固、拆除和重建,其它设备和设施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3、抢修、检修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和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别对留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设备、管线要经排空、清洗、置换等处置,分析合格,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等作业。
4、恢复生产过程中需进行拆除和变更的,要制定施工方案,履行工艺装置拆除和变更手续,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生产装置在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制定工作分工、安全检查、及各种确认表,落实安全确认制。对已恢复生产的生产装置,应及时对恢复生产中暴露的隐患和缺陷进行排查整改,同时,针对余震要加强巡检,制定停车和紧急停车等应急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对车间、仓库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要保证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震、防汛等安全附件和设施完好。对受损严重需要进行检测评估的工房、库房等建构筑物由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评估,予以加固、拆除和重建。妥善处置药料,防止违规使用氯酸钾和因生产厂房倒塌、裂缝等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的现象发生。
(五)选冶和建材企业
地面选冶和建材等企业在地震中造成损坏的主要系统和部位有:建筑结构,大型设备及其基础,起重运输系统,供电及电气系统,液压系统,上料系统,给排水、除尘及其他辅助系统,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等,尤其是容易被忽视的冶金炉窑的炉衬,冷却系统,天车、地面平车的走行轨道及其基础等部位。
1、供电及电气系统重点检查变配电设备是否完好,电气线路有无被砸断、搭接短路、绝缘损坏、接地不良、电气设备防护罩损坏等现象,发现后立即处理,在隐患排除之前不得恢复供电。
2、检查天车、地面平车等起重运输设备重点查看走行轨道是否变形、移位,设备主体及轨道基础是否完好,制动装置、限位装置、过卷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好,确认安全之前不得开车。
3、烟筒、水塔等高耸型建(构)筑物以及大型设备的拆除和重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要充分考虑余震的影响。
4、复产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尤其是炉衬裂缝、耐火材料脱落的应及时进行修补,检查冷却水系统有无泄漏,进出水压、流量是否正常,各系统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试车。开炉前,应对炉衬、盛装熔融金属的容器进行充分烘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