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酒泉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酒泉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全市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酒泉市大中型水库防洪应急预案》、《酒泉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水灾害和水库工程突发险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和山洪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洪水管理的水平;坚持流域和区域相协调,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城乡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依法防汛,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部机构。成立酒泉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酒泉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酒泉军分区,市发改委、水务局、中小企业局(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广电局、供销社、地震局、气象局、通讯、电力、铁路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与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辖区的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落实本预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流域应急管理机构。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讨赖河流域管理局,市党河流域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有关单位应急管理机构。有防洪任务的水利管理单位、水利施工单位、电力部门、重要交通干线的营运管理单位、大中型企业等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三章 防汛抗洪应急重点
全市范围内的水库、城市、河流险段和山洪灾害多发区为防汛抗洪应急重点。
(一)水库:全市共有水库79座(大中型6座,小型73座)。重点防御的水库7座:双塔、鸳鸯池、昌马、党河、解放村、赤金峡、榆林河。
(二)城市: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7座城市。
(三)河流险段:
黑河:干流金塔县境内的河段;一级支流讨赖河、二级支流文殊沙河、洪水河肃州区和金塔县境内的河段。
疏勒河:干流玉门市和瓜州县境内的河段;一级支流石油河、白杨河玉门市境内的河段;一级支流党河肃北县和敦煌市境内的河段;支流大泉河敦煌市境内的河段;支流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五条阿克塞境内的河段。
(四)山洪灾害多发区:全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山洪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22个,一般防治区59个,详见《山洪灾害防治规划》。
第四章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一)水库防洪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Ⅲ级。
Ⅰ级防洪预警: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或者大中型水库溃坝。
Ⅱ级防洪预警: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重点小(一)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者重点小(一)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或者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Ⅲ级防洪预警: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或者小型水库溃坝。
(二)城市防洪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Ⅰ级防洪预警:肃州区所在河流讨赖河、洪水河、文殊沙河,敦煌市所在河流党河,金塔县所在河流讨赖河,阿克塞县所在河流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发生大洪水;其他县(市、区)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Ⅱ级防洪预警:肃州区所在河流讨赖河、洪水河、文殊沙河,敦煌市所在河流党河,金塔县所在河流讨赖河,阿克塞县所在河流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五条发生较大洪水;其他县(市、区)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Ⅲ级防洪预警:肃州区所在河流讨赖河、洪水河、文殊沙河,敦煌市所在河流党河,金塔县所在河流讨赖河,阿克塞县所在河流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发生一般洪水;其他县(市、区)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Ⅳ级防洪预警:玉门市、瓜州县、肃北县所在河流发生一般洪水。
(三)农村防洪预警。最高为Ⅱ级,最低为Ⅳ级。
Ⅱ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二级支流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Ⅲ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Ⅳ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四)山洪灾害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Ⅰ级防洪预警: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或者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防洪预警: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0~29人,或者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防洪预警: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4~9人,或者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Ⅳ级防洪预警: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3人,或者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第五章 信息报告、处理与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初级报告单位
工程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为所属工程防洪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乡镇政府为山洪灾害初级报告单位。
(二)报告程序和有关规定
1、当防洪信息达到Ⅳ级防洪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在2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县(市、区)"防指"在4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6小时内报告省"防指";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2、当防洪信息超过正在执行的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和县(市、区)"防指"应立即提高防洪信息报告级别。
3、初始信息达到Ⅲ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县(市、区)"防指"在2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在3小时内报告省"防指";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初始信息达到Ⅱ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在3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也可越级上报;县(市、区)"防指"立即报告市"防指"; 市"防指"迅速上报;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5、初始信息达到Ⅰ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在2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区)"防指"、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也可越级上报;县(市、区)"防指"立即报告市"防指"; 市"防指"迅速上报;每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三)信息发布
1、县(市、区)"防指"发布Ⅳ级和Ⅲ级防洪预警;酒泉市"防指"发布Ⅱ级防洪预警;Ⅰ级防洪预警由市"防指"请示市政府发布。
2、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它地区(包括外市区)防洪安全的,在报告或发布防洪预警信息时,要通报有关地区相应级别的"防指"和有关的防汛部门。
3、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围困的,由县(市、区)"防指"报市"防指"汇总后,报省"防指"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4、防洪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可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等,分别通过文件、电话、短信、广播电视、公告、警报、鸣炮示警等方式发布。
第六章 应急响应、响应对策、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一)根据上述防洪预警级别划分,按照四个级别从低到高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
(1)市"防指"根据汛情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
(2)县(市、区)"防指"主持成员单位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3)险区或灾区乡镇政府、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2、Ⅲ级响应
(1)市"防指"汛情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赴灾区抢险救灾的队伍和物资准备。
(2)县(市、区)"防指"主持成员单位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迅速组织工作组、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3、Ⅱ级响应
(1)市"防指" 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重点工程的调度,迅速组织工作组,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指"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指挥调度辖区应急工作,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指"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密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4、Ⅰ级响应
(1)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指挥调度应急工作。迅速组织工作组,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指"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 指挥调度辖区应急工作,行使相关权力。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可请求省"防指"指导和支援。
(二)响应对策
根据四类防洪重点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以下对策。
1、水库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
①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兴利调度,县(市、区)"防指"监督其洪水调度过程,流域机构直管的水库,流域机构监督其洪水调度过程;
②加强与上级"防指"、主管部门请示与沟通;
③加强上游水情联系和危险部位的监测;
④立即开闸泄水,严密监视水情,组织巡查大坝、泄水建筑物。
(2)当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
①水库进入紧急状态,县(市、区)"防指"负责调度,流域机构直管的水库,流域机构负责调度,酒泉市"防指"监督指导洪水调度过程;
②加强与上级"防指"和主管部门的汇报联系;
③备用发电机组试运行,加强与上游水情联系和危险部位的监测;
④调运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待命。对小型水库要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
⑤按照水库最大泄水能力泄水,加强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⑥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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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
①水库进入特别紧急状态,酒泉市"防指"负责调度,协调上游落实分洪、滞洪措施,省"防指"监督指导其洪水调度过程。当遇超标准洪水时,省"防指"负责调度;
②备用发电机组试运行,加强与上游水情联系和危险部位的监测;
③按照水库最大泄水能力泄水,加强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④迅速在水库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并撤离下游风险区群众。
(4)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时:
①立即开闸泄水。大坝损坏情况未查清前,按照空库运行的目标泄水;大坝损坏情况查清后,水库水位降至损坏部位以下运行;
②迅速检查分析大坝险情的成因、损坏情况,制定处理方案;
③立即调集抢险队伍、物资上坝抢险;
④根据工程险情的危害程度,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当水库发生溃坝等情况时:
①立即向下游淹没区预警,组织群众撤离;
②应急工作重点由抢险转向救灾;
③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队伍、物资等,全力救灾。
2、城市防洪
(1)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大洪水时:
①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
②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必要时组织转移风险区群众。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时:
①严密巡查,全线加高加固堤防;
②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
③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
④组织最危险地区的群众先行撤离。
3、农村防洪
(1)当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时:
加强对河岸、堤坝的巡查,对险工险段进行加固,做好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准备,一旦出现险情,迅速予以处理。
(2)当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时:
①加强对河岸、堤坝的巡查,对险工险段进行加固,做好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准备,一旦出现险情,迅速予以处理;
②以易决口改道河段及村庄等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为重点,开展抗洪抢险;
③组织风险区的群众做好撤离准备。
(3)当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时:
①严密巡查河岸、堤坝。在全线展开抗洪的同时,以易决口改道河段及乡镇、较大村庄等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固堤防,尽最大努力保堤度汛;
②组织低洼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撤至安全区;
③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等,安排好群众生活。
4、山洪灾害防御
(1)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2)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或者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
①立即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②妥善安置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③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三)应急处置
1、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紧急砍伐林木。
2、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征调命令。
3、紧急情况下,需要驻军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市县两级"防指"军队成员单位协调调集。
4、应急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防洪预警的机构可宣布降低防洪预警级别或结束防洪应急响应。
(四)善后工作
1、防汛抗洪应急期间,依法征调的物资、设备、车辆等,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取土占地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种。
2、发生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3、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4、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8、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防汛抗洪责任制
实行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铁路、公路、通信设施、旅游景区等防洪重点的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责任人。
(二)防汛安全检查
坚持搞好汛前、汛中、汛后工作检查,特别是汛前检查,要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查处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三)雨情、水情测报、预报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四)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按编制审批的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严格调度程序、原则和权限,合理蓄水、科学调度。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监测和巡查、值班制度,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五)山洪易发区灾害防御
要落实乡村组防洪安全责任制,建立雨情水情收集、值班巡查、洪水警报、汛情通报等制度,组织好乡村组抢险队伍,落实群众避险等抢险救灾措施。防汛部门要加强暴雨、山洪集结和通报,预警,督促做好山洪防御工作。
(六)防汛抗洪救灾准备
1、各级政府要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2、各级"防指"要加强抢险队伍技术培训,健全联络集结机制,提高应急作战能力和效能。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抗洪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4、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抗洪抢险物资,保证抢险需要;各级"防指"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5、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供给;卫生防疫部门要组建医疗防疫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财政部门尽快筹措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资金;公安部门调动警力维护防汛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七)专项预案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级别的"防指"审查备案,当地政府批准。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应急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一)预案有关术语
(1)有关洪水的术语: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有关巡查的术语
巡查:每6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加密巡查:每3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严密巡查:每2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3)有关防汛的术语
防汛:在汛期采取措施,防止洪水泛滥成灾。
防洪:使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防备洪水成灾。
抗洪:在洪水泛滥期间,采取措施,使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抢险: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消除险情。
救灾:通过补助钱款及生活必需品,救济受灾群众,保障正常生活。
(二)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修订和解释,修订后的预案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