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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2009]

2009-02-17   甘政办发[2009]1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六日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旱情监测
  3.2  旱情评估
  3.3  信息报告
  3.4  干旱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2  Ⅱ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Ⅳ级应急响应

  5  救灾工作

  6  灾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通信及信息保障
  7.5  应急队伍保障

  8  附  则

  8.1  预案修订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抗旱减灾的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特别重大(Ⅰ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包括河西走廊各灌区、沿黄万亩及以上灌区,以下同)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和11~下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重大(Ⅱ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11~下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较大(Ⅲ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一般(Ⅳ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低于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10~2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乡村、城镇的抗旱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应急解决群众吃水和保粮食生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约、后开发的水资源应急配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省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与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扶贫办、省气象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省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抗旱应急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落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武警甘肃省总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及时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监督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及时掌握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

  省发改委:负责相关规划的指导,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

  省经委:负责组织调配抗旱应急所需要的电力、成品油等救灾物资。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救济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省农牧厅: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以及救灾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及时掌握农情信息。

  省商务厅:负责掌握抗旱物资市场供应信息,协调抗旱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正常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建设厅:负责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省交通厅: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落实受灾地区防疫和医疗救护措施,监督、监测饮用水质量,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省广电局:负责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掌握贫困县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农资市场物价监督,确保大旱期间的物价稳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抗旱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兰州铁路局:负责抗旱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2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干旱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干旱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工作;负责抗旱专项应急补助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组织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指导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市州成立相应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旱情监测

  建立完善的旱情监测体系及报告制度,及时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多方位的旱情信息,重点监测天气预报、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及其他农情共10个方面的信息。

  3.2  旱情评估

  全省旱情按灌溉农业区、雨养农业区、农村人畜饮水和城市干旱四个区域、类型进行评估,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3.3  信息报告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

  3.3.1  报告程序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同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并报告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同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抗旱防汛指挥部,下同);特大和严重干旱情况下,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可以在向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的同时,一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3.3.2  报告时间

  在特大干旱及严重干旱发生期间,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每日上午9时向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前日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9时逐级向上级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轻度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向上级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报送。

  3.4  干旱预警

  3.4.1  干旱预警等级

  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与旱情评估确定的干旱等级相对应,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  干旱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Ⅰ级预警由省政府发布。Ⅱ级预警由省政府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发布。Ⅲ、Ⅳ级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发布。

  2.预警发布条件。当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的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应果断发布高一级的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程序。

  Ⅰ级预警发布程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当前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省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省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建议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并发布。

  Ⅱ级预警发布程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当前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省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省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决定并呈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

  Ⅲ、Ⅳ级预警发布程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现状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省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省应急指挥部会商形成预警决定并发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4.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旱情,针对预警等级和具体旱情提出抗旱救灾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当发生特大和重大旱灾时,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6.预警的终止和调整。当发生大范围有效降雨和通过抗旱措施,受旱地区70%以上的受旱面积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参照预警发布时的程序,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决定预警的终止,并发布预警终止公告。或者根据旱情缓解程度,调整执行下一级别的预警。

  4  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也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Ⅰ级预警发布后,省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抗旱减灾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1.2  Ⅰ级干旱预警发布后24小时内,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做出应急响应部署,并立即行动起来,抓好落实。

  4.1.3  河西内陆河流域成立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有关市政府参加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领导小组,应急配置、调度和监管上下游、左右岸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河东地区黄河干流及洮河、庄浪河、渭河、泾河、白龙江等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一级支流的各类应急水资源,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配置和监管。

  4.1.4  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全省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省、市、县三级财政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抗旱应急资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灾区捐助资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1.5  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4.1.6  甘肃日报、省广电总台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灾的氛围。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省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抗旱减灾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2.2  Ⅱ级干旱预警发布后48小时内,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做出本系统的应急响应部署,并立即行动起来,抓好落实。

  4.2.3  河西内陆河流域成立由流域机构牵头、有关市政府参加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领导小组,应急配置、调度和监管上下游、左右岸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河东地区黄河干流及洮河、庄浪河、渭河、泾河及白龙江等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一级支流各类应急水资源,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配置和监管。

  4.2.4  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全省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省、市、县三级财政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抗旱应急资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同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灾区捐助资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市场供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5  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4.2.6  甘肃日报、省广电总台对抗旱救灾进行报道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省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旱情,帮助开展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组织开展工作;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3.2  省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家防总报告我省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省、市、县三级财政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有关部门要保证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3  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4.3.4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省应急指挥部及时指导相关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相关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旱情,帮助开展抗旱工作;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4.2  省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家防总报告我省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各级财政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有关部门要保证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4.3  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的社会安定

  4.4.4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

  5  救灾工作

  对灾区的救助要贯穿从预警发布到灾后恢复的全过程,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承担的应急救灾工作外,相关部门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民政和水利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对特困灾区,实行送水、送粮到村、到户。

  2.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医疗救助,组织医疗队到灾区进行巡回医疗,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救治,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3.农业、供销部门负责协调化肥、农药、籽种、地膜等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并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灾区帮助搞好生产自救。

  4.劳动部门积级组织农民外出务工,增加灾区农民收入,力争灾区农民减产不减收。

  6  灾后评估

  灾后评估按省、市、县分级进行。综合评估的内容包括旱灾等级评估,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二、三产业经济损失评估等。探讨旱灾发生的规律、特点,总结防旱抗旱措施和经验,对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外,各级财政都要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发生特大和重大旱灾时,调整原来的财政预算,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7.2  物资保障

  水利、农业、供销、农机、物价等部门要保证主要抗旱物资的正常储备,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鼓励经营者积极组织货源,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

  7.3  技术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抗旱服务队、农技指导站、灌区管理单位、农机站在特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7.4  通信及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建立现代化的抗旱信息网络,确保抗旱应急期间各类信息的快速传递。

  7.5  应急队伍保障

  灾区各市州、县市区以抗旱服务队为核心组建应急抗旱服务队,人员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区运送生活用水的任务。运水车辆主要从机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当地驻军中协调解决。

  8  附  则

  8.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抗旱防汛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