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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2009]

2009-05-07   甘卫生应急发[2009]104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各项准备及应急工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甘肃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总体目标

  为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感染猪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感染猪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疫情分级

  Ⅰ级:本省范围内2市州及以上发现本地人感染猪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在人群出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扩散,属特别重大疫情。

  Ⅱ级:本省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确诊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属重大疫情。

  Ⅲ级:本省范围内发现输入性人感染猪流感确诊病例,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属较大疫情。

  Ⅳ级:本省范围内发现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疫情,属一般疫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感染猪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与院内感染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感染猪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辖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制定本地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控策略,进行社会动员并指导本辖区内做好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感染猪流感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确定定点收治医院;组建专家组诊断、指导治疗本辖区内人感染猪流感病例,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省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评估和预测本省疫情;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负责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业务人员的培训。

  ②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州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做好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在条件具备时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县(市、区)业务人员的培训。

  ③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消毒工作和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负责乡村卫生人员的培训。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人感染猪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流感样症状至肺炎不同程度疾病表现的病例(体温≥38℃),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3.1病例诊断

  省内首例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由卫生部专家组诊断确认,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确认,同时上报卫生部。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人感染猪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向卫生部报告。

  省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或排除。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市级疾控中心也要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不能开展检测的要及时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的所有阳性标本全部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

  3.2疫情公布与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省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信息。

  4应急处置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1本省尚未发现疑似或确诊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疫情

  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常规疫情、流感/人感染猪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

  (4)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的筛查工作。

  (5)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人感染猪流感知识水平。

  4.2本地发现疑似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疫情,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附件1)。

  (2)开展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工作,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的市州实行疫情日/零报告制度。

  (3)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6)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均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4.3本省范围内发现输入性人感染猪流感确诊病例,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全省实行人感染猪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按照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人感染猪流感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加强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附件1、2)。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4.4本省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确诊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由疫情发生地市州人感染猪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防控工作。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学校落实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当地人感染猪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停课措施。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交通、铁路、民航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相邻市(州、地)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省有关部门应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4.5本省范围内2市及以上发现本地人感染猪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猪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采取以下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

  5保障措施

  5.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人感染猪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所有医疗卫生人员都要掌握人感染猪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5.2完善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省级人感染猪流感检测实验室,重点地区和有条件的市州建立人感染猪流感检测实验室。人感染猪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5.3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5.3.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3.2开展人感染猪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在应急状态下,省卫生厅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

  5.3.3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5.4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5.5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