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将交通管理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手机、和,微信和农村“普法长廊”、“法制橱窗”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
第五十三条 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应当制定乡镇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和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做到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对象、任务、目标和责任“六到位”。
第五十四条 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应当进村入户对拥有车辆的村民及家人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给车体喷涂或者粘贴警示提示语和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做到法制宣传教育结对宣讲、安全教育、入户检测“三落实”。
第五章 行政追责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坚持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全市。
第六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交警主要负责人、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县(区)、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凡县(区)、部门发生1起重大交通事故,两年内不提拔干部,取消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优奖励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