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 文 号】甘政办发〔2016〕189号
【发布日期】2016-11-22
【实施日期】2016-11-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应急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1.5.1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其他省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给我省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污染事故。
1.5.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④对我省行政区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①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①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科工局)、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省内重大(二级)和较大(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国家提交的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一级)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2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省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一般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政府。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3.1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报所在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所在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州辐射事故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相关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
(2)二、三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初判为重大(二级)、较大(三级)辐射事故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二、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三级应急响应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二级)辐射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一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初判为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应急行动
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各级、各专业力量开始实施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监测等应急支援行动,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监测组负责进行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3.4应急状态的终止
3.4.1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的条件:
(1)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发的可能;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3.4.2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3.4.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两周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个月内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在2周内向国家环保部门和省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4应急准备与保障
4.1应急准备
4.1.1应急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有关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1.2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省辐射事故办公室批准实施,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4.2应急保障
4.2.1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所需经费。
4.2.2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应急物资。
4.2.3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
省辐射事故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和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制度,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要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总结报告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于2个月内报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由省环保厅组织修订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审批;各市州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及时制订(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2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起草编制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省内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组织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监督检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消防、隔离、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助以及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监测;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经费保障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监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或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配合做好省属国有企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组成。承担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支援、指导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监测;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二)应急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组成。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指导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
(三)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与撤离工作。
(四)专家咨询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组成。为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审查各应急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意见。
(五)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