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10万人以上及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Ⅱ级):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50-99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5万人(含50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Ⅲ级):造成一次死亡3-9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49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上述设备事故包括:
(一)客运索道(含缆车)、大型游乐设施事故;
(二)锅炉爆炸事故;
(三)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管道和气瓶泄漏、爆炸事故;
(四)多人医用氧舱事故;
(五)电梯、起重机械事故。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分工、紧密合作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青海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发生I级事故时)或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发生Ⅱ、Ⅲ级事故时)组织,并由省、地(州、市)政府主管领导或授权省、地质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2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种设备I、Ⅱ级事故时,省质监局按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质监局组织、协调、指挥、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省质监局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长:省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省质监局主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及职责:
(1)省质监局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省质监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4)省质监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5)省质监局监察处: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6)省质监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建立全省范围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机制;指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见附件2)和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跟踪、检查各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并为各级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督导组(以下简称现场督导组)成员建议。
2.4现场督导组及职责
发生重特大事故启动本预案时,领导小组应派出现场督导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各级政府指导、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督导组组长和成员由省质监局决定。督导组成员应包括省级或事故发生地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和专业人员。
现场督导组的职责是: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业队伍及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救援行动;为现场指挥部的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5现场总指挥职责:
(一)负责与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的现场救援方案并予实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果断处置应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6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作小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专业抢险、人员解救、紧急疏散、后勤保障小组,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业抢险组:负责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人员解救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受伤和困境中人员进行解救;
(三)紧急疏散组: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围安全受到威胁人员的紧急疏散;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生活保障。
2.7相关部门职责
省质监局与建设厅、青藏铁路公司、交通厅、民航青海管理局、青海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省建设厅
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各州(地、市)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二)青藏铁路公司
参与协调青海省境内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省交通厅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四)青海民航管理局
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五)省环保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危害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六)省电力公司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并对重特大事故发生时需紧急供电或断电的情况提供切实保障。
(七)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8各州(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本预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对按照《青海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办法》所列入的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要采取可靠措施,实施重点安全监控,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专门管理机构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定检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3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为主要构架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二)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三)地震等自然灾害;
(四)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五)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省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I、Ⅱ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报告省政府,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省级和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地(州、市)质监局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告省质监局,视情况请求省质监局派出现场督导组;省质监局在征得省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请求国家质检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4.3现场督导的主要内容
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后,现场督导组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提出救援方案,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范围、危害扩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立即报告指挥部。
(2)要迅速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并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
(4)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应果断迅速地设定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必要时,提出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6)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必要措施。如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7)要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8)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人个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4.5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6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质监局处置的I级事故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省质监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Ⅱ、Ⅲ级事故,由事发地(州、市)质监局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各级质检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省质检局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我省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全省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省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研究工作,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我省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省质监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解决。
7 附则
7.1说明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7.2预案管理、更新、交流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省质监局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省内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7.3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和省质监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监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联系电话:0971-8214430 传真:0971-8224357
7.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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