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中央驻青及省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规划。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完善我省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
(三)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能源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五)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三、省经济委员会
(一)指导、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除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负责将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及监督管理,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军工、民用爆炸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军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军工、民用爆炸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参与军工、民用爆炸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负责指导煤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电子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工作,督促信息产业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四、省教育厅
(一)负责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
(二)负责组织各类院校教育设施、教学设备、校舍和学生宿舍(含校外学生集体宿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消除事故隐患,指导组织教育系统开展师生员工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督促各类院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当事各方落实安全责任。
(五)负责所属各类院校举办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主办方制定活动安全预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省科学技术厅
(一)在省级基本科技计划中,支持相关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与示范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省公安厅
(一)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进行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公共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管理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四)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评审城市消防规划,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八)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组织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监督落实隐患整改,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省公安交警总队
(一)根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省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公安消防总队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各地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组织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督导社会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七、省监察厅
(一)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省司法厅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督促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省财政厅
(一)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的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和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四)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赔偿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省环境保护厅
(一)负责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矿山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辐射安全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和应急救援,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十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监督指导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公园、民用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四、省交通厅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对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监督;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加强营运的动态监控。
(二)负责通航水域船舶和港口、航道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通航水域船舶和航道养护、运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六)负责地方铁路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运输、装卸、货场生产等安全监管;指导、检查、监督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确保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七)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现有公路的病、险路段进行改造。
(八)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方针和法令、法规;制定地方道路运输法规。
(二)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三)负责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城市公交)、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与检测、运输服务市场及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监控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源头监管。
(五)负责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护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省水利厅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单位)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省农牧厅
(一)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牧区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兽医药政以及兽药、农药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组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挂牌、安全检验、事故处理、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组织开展防灾抗灾保畜工作;对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饲料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动植物防疫、检疫安全工作,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灭。
(五)参与渔船、农牧业机械等涉及农牧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省商务厅
(一)负责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生产经营单位(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
(二)指导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防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救火应急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会展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在外国承包工程、投资项目的在省内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物流配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十八、省卫生厅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省医疗服务行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二)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或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五)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二十、省广播电视局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生产、检测检验和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发证、监管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三、省体育局
(一)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全国体育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加强其安全运行管理监督。
(二)组织参加国际、国内体育竞赛,指导协调省内国际、国内赛事,负责各类体育组织的安全管理监督。
(三)承担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健身气功站点的管理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省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参与旅游业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五)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五、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一)负责景区内建设项目以及游乐、商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景区内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的执法和青海湖通航水域水上安全、水上运输及水上旅游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省气象局
(一)负责对全省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
(二)负责全省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和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全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七、省地震局
(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二)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三)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八、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履行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采购、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不定时的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法和解释。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一、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一)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办理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
(三)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五)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三十二、省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省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进行宣传报道。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省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省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省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省安全生产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三十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二)负责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路、地、军、警、民及有关部门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并做好指导工作。
(三)适时组织开展涉路重点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和专项打击行动。
(四)组织开展维护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和青藏铁路平安创建活动。
三十四、省总工会
(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本地区、产业、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调查研究危害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问题,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四)宣传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企业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职能。
(五)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对劳动保护专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五、共青团青海省委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十六、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三十七、省通信管理局
(一)负责省内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指挥协调省内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
(三)参与协调省内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地质勘查和各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制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及爆炸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措施。
(四)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局系统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商业保险业务。
(三)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提前介入、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四十、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
根据省人民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青部队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四十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检查指导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地区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三)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情况。
(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含矿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八)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含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十二、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辖区内民航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航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四十三、省电力公司
(一)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和电力用户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所属企业和电力用户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三)组织或参与所属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或按省安办授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十四、青藏铁路公司
(一)履行全省铁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履行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管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十五、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公司
(一)负责监督检查所属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协调、解决运营中的安全问题。
(二)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负责监督检查机场运行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四)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运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