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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常压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4-12-24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常压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表压力为零的固定式常压锅炉。常压锅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检验.验收等应符合国家机械行业标准JB/T7985-9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常压锅炉一律不准当蒸汽锅炉或密闭式热水锅炉使用。锅炉设计必须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结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锅炉本体应有足够的强度.钢度和稳定性;

  2.各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4.锅炉应便于安装.检修和内部清洗。

  第四条 锅筒的钢材厚度不得小于4mm,炉胆的钢材厚度不得小于6mm。材料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韧性。锅炉本体不得使用沸腾钢制造,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锅炉最高处应开孔,并确保直通大气。与大气直通管孔的开孔当量直径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含锅炉本体连接开口水箱连接管的直径),直通管及连接管上不得安装任何阀门,并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Dd=20+88

  式中:Dd-(直通管)开孔当量直径,mm;

  Q-常压锅炉额定热功率,MW。

  第六条 常压锅炉最高水位处应设置超水位溢流管,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应装排污阀。

  第七条 燃油.燃气的常压锅炉在炉膛或烟道应装防爆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装置。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锅炉的设计图样(总图.安装及主要部件图)应经过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重工业厅)审查备案。

  第九条 常压锅炉制造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单位原则上应具备E 2级锅炉制造厂的基本条件,要有必须的工作场所.厂房.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各项管理制度(具体必备条件另行规定),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其进行资格认可,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具备E 2级及其以上级别锅炉制造资格的企业不再另行申办常压锅炉制造许可证。

  第十条 从事常压锅炉焊接工作的焊工,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常压锅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械行业标准JB/T7985-9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和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每台锅炉产品必须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常压锅炉的安装原则上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要求可参照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JBJ27《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应确保锅炉不承压。锅炉制造厂可以安装本厂生产的常压锅炉。

  第十三条 常压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持制造.安装有关资料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常压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常压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其修理改造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常压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应按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