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重点骨干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0月21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卫生、综合(冶金机械、交通运输、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建筑建材等)4个专业组。消防专业组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与自治区消防总队抽调。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全区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区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全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全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等;
(五)参与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全区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七)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八)完成区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条 对达不到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区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十一条 产生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安监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安监局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公布名单,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区安监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自治区决策咨询专家、自治区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其专家聘用证书应交回区安监局。
第十五条 区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负责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负责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负责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区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区安监局。
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
(二)每年10月30日前,使用专家的有关处室提出下年度专家使用预期计划,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中`华`工`程`资`格`考`试`网】
(三)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附活动通知或主管局领导的任务批示),提前2—7天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四)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计划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处室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从专家储备库中选派;
(五)每次专家工作(活动)结束后,有关处室应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提供《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第十九条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一)按照区安监局工作计划,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区安监局承担。
(二)专家受委托进行技术鉴定、评估评价、提供技术咨询等活动,可以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由被鉴定单位、被评估评价单位、咨询单位承担。
(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四)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安监局负责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自治区年度经费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划拨区安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机关党委,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万东刚副局长担任,杨明礼、杨建平为成员,具体负责区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